灌建发〔2015〕47号
关于调整我县2015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民生幸福工程六大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2〕1号)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区2015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连住保组〔201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调整我县2015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如下:
一、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特困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两限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收入线标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年收入低于10402元;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年收入低于16644元;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标准为人均年收入低于20805元。
三、住房困难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一口人家庭按两口人计算,其中家庭私有住房、享受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单位公房的房屋建筑面积须合并计算。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25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