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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15-0005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5-12-10
文号: 灌建发〔2015〕4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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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544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受理地点在县行政集中办公区住建局窗口。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三、凡在我县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办理时领取)

(二)委托书(附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领取);

(三)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注意年检、营业期限)(复印件、验原件,审批结束退还);

(四)开发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 (★注意有效期)(复印件、验原件,审批结束退还);

(五)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审批结束退还);

(六)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审批结束退还);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对性质和是否超面积) (复印件、验原件,审批结束退还);

(八)土地使用权证(★如土地抵押,需银行出具允许项目预售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审批结束退还);

(九)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审批结束退还);

(十)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复印件)

(十一)物价局备案函复、人防办证明(原件);

(十二)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办理时领取电子版,打印两份,一份放售房处公示,一份预售时存档)

(十三)白蚁防治合同 (复印件)

(十四)前期物业管理落实证明 (复印件,本小区第一次预售需要物业管理股审批原件);

(十五)测绘面积表(原件);

(十六)如有拆迁安置房屋须报安置方案(★加盖县房屋征收局公章);

(十七)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十八)总规划设计图(★规划局盖章)。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公示以下内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商品房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情况、建筑节能信息以及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信息。预售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说明资料应当作为合同附件,售楼说明资料中涉及城市规划内容的,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县住建局房产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之前,开发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并与县住建部门(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为县住建局,县房产处资金监管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县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预售广告和组织销售活动。广告和销售活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同时,广告应写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号和发证机关。发布商品房预售虚假广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已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转让,已进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如确需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到房产部门办理退房手续(超过3个月的,须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撤销)。

十一、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以及备案价格,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县住建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十三、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后续管理,住建部门建立健全预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的销售情况、施工进度、预售款收存使用情况、以及售楼处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不按本通知规定按期开盘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未按规定签订合同以及未履行合同备案义务、未将全部预售资金纳入监管或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售楼处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在媒体公开曝光,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预售许可,直至吊销开发企业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210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12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