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牧渔发[2005]19号
关于换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水产站,兽药经营业主:
根据省农林厅办公室苏农办牧[2005]12号以及市农业局连农[2005]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统一换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换核发工作于2005年10月底前完成。请各乡(镇)站于10月5日前对本乡(镇)的兽药经营业主(包括已开办和待开办)进行排查,并及时给予通知,请各经营业主按县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请、培训、考核等相关换证手续。
二、县局将于10月11日—13日在县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县兽医站二楼)集中受理申请及初审登记,并交纳住宿、材料、培训、考试考核等费用300元。10月26日上午8:30—11:00到县兽医站集中报到,培训时间3天,到10月28日结束。
三、新《兽药经营许可证》启用新编制格式。对兽药经营条件初审以及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的方予换发证。证件号码为全省统一编制发布,市局编号统一打印,县局盖章后发放,有效期为五年。
四、新证统一换发时,各经营业主要将过期旧证上缴到县,并由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注销后交市局统一销毁。
五、统一行动,规范管理。这次换核发新《兽药经营许可证》工作,是贯彻国务院新《兽医管理条例》行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站及经营业主要引起重视,对逾期不申请或经培训考核及审查不合格的,将不予发证。
六、这次将在集中换核发新《兽医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加大对新条例的宣传力度,依法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兽花经营许可证》的,按无证经营依法查处,对违反条例经营假冒伪劣兽药等违法经营行为,将按条例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灌南县畜牧渔业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