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能繁母猪保险,切实加强能繁母猪死亡的理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病死能繁母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病死能繁母猪一律采用掩埋的方法进行处理。能繁母猪死亡后,各畜主或企业主要及时通知县乡农保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后迅速掩埋病死母猪。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饮水水源地、河流等地区,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死能繁母猪尸体上层应距地面1.5米以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二、禁止病死能繁母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畜牧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贩运、经营病死能繁母猪及其产品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
三、对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主或企业主,除按规定不予理赔外,还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乡农保机构要加强对病死能繁母猪掩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畜牧 病死能繁母猪△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