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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2X/2016-00063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6-02-02
文号: 灌教发〔2016〕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灌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灌南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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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现将《灌南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灌南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灌南县教育局                                         2016年2月2

 

附件

灌南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和校长,应持有与其学校类型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民办学校每年度要将本年度聘师计划及聘用教师情况及时上报县教育局。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与聘用教师订立聘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不得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参照我县公办学校的考核办法对教师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民办学校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声誉、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和行为;不得玩忽职守,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得体罚和侮辱学生;不得有违反社会道德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学校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我县教育系统职改工作范畴,逐步推进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正常化、规范化。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保证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能。工会组织的组建和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民办学校应建立教代会制度。学校的重大事务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实现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灌南县教育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