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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08-00010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04-30
文号: 灌政办发〔2008〕4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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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灌南县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灌南城区供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以下简称
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
第二章  细   
第三条  县环保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安排。县建设局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环保局负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卫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严格坚持三级化验制     度,由县卫生局会同县建设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五条 根据各水源井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制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并进行标识(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30米范围)。
第六条 在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  取用浅层水的水源井防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50米范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
取用深层水的水源井的防护区,必须遵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
第八条 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印染等对水源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站。因特殊需要建设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他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利用城市垃圾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等;
(四)企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小区要修建支线污水管道并接入城市污水干管,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由县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 对破坏水源厂(井)围墙和设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惩处;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地下水源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8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