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专利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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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激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快技术创新转化为知识产权的进程,提高我市的核心竞争能力,有效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含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单位或个人)的专利申请均属于本办法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技术先进; 3、易于实施且前景较好; 4、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5、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6、没有任何专利纠纷。 第四条 专利申请最高资助额不超过申请人申请专利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专利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为准)。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获连云港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以上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资助费可按资助标准上浮30%。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申报工作常年进行,专利申请人在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申报事宜。市知识产权局将在每年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并于年底将资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连云港市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3、已缴纳专利申请和代理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职务发明项目,申报单位须加盖公章并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非职务发明项目,申报人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若为共同申请,须提供各方的证明文件。 凡是申报材料、证明文件不全,视为申请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材料,首先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给市专利申请资助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成立市专利申请资助评审组。负责对专利申请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意见拟定资助方案,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正式下达专利申请资助通知。 第九条 申请资助人接到专利申请资助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有关领款手续(职务发明凭单位发票和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非职务发明凭个人身份证领款),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请资助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或违反诚实信用等行为的,除追回已资助经费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申报专利资助项目的质量,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专利申报资助的,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原《连云港市重点专利申请项目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索 引 号: | 014309308/2009-0000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其他 |
发布机构: | 灌南县科学技术局 | 发文日期: | 2009-07-23 |
文号: | 无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