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受理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
2、申请决定机关:灌南县公安局
3、申报居民身份证办理须知:
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补领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交验户口簿(无原始图像信息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换领二代证的应交验原证,未满16周岁公民应由监护人陪同到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点办理;
2、申请人当面核对户口信息、核实身份,拍摄制证用数字相片,校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登记信息,确认无误后申请人(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
3、按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公安机关出具工本费票据;
4、派出所合成制证;
5、申请人(监护人)一个月后凭收据到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点领取证件。
二、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规定。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公民首先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3、户口室工作人员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报告单》;
4、申请人持《报告单》到县分局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办理证件制作和工本费缴纳手续,公安机关出具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票据。
5、2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凭证到县分局领取证件。
4、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公民或者单位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按照以下3种情形办理:
1、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派出所户口室当场予以办理;
2、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程序及时限。
1、属派出所审批,且不需调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属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从派出所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2)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4)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派出所当场办理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出生登记申报(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2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的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不包括16周岁以下人员单独立户);
(三)注销户口申报(不包括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的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和从学生集体户迁入非学生集体户),县本所内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九)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且人口信息系统中有能作一致认定的相片的,或本人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带相片的证件原件(如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驾驶证、护照等)的;
三、派出所调查核实办理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未满16周岁公民变更姓名;
(三)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四)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五)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六)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无法确认新采集相片与人口信息系统历史相片一致,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申领人历史相片,且本人又不能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带相片的证件原件的。
四、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2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申报;
(二)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
(三)16周岁以下人员单独立户;
(四)增加曾用名;
(五)恢复户口;
(六)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七)县内跨所户口迁移;
(八)市(县)内从学生集体户迁入非学生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九)市(县)外户口迁入(不含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
(十)申报集体户立户;
(十一)户口准迁证的换发、补发。
五、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更正;
(三)性别变更更正;
(四)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六、报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
(二)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三)公民在国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