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财政局文件
灌财发〔2019〕20号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年江苏省
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9〕11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公布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灌南县财政局
2019年3月25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苏财综〔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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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 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
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18 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 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 18 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 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
性基金项目(共 9 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共 9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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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
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 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 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 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 拒绝支付。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
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
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 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17 年江苏省 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8〕9 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3月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印发 — 2 — 附件 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一、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9项)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各不同,总体为3 -40元/平方米。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 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 号,财税〔2015〕 122号,苏财综〔2016〕20号 2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 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 〕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中央对地方成 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定额提取部 分,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剔除上缴中央 部分,在返还市县前)提取3%;市、县水 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收取和分成 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 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 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苏政发〔2011〕66号 (2)农业重点开发建设 资金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 占用土地时缴纳,苏南2400元/亩、苏中 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扣除2%业务 费、1%奖励后,省60%、市10%、县区 30%,苏北五市县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 目扣除3%后全额返还。 苏政发〔1991〕148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 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 、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 〔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 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 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 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 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 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 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 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 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 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 〔2016〕60号、苏财综〔2016〕5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 供的应税服务免征。 4 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 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 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 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 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 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 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 2019〕15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 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 5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 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 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 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 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 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 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 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 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 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 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苏财税〔2019〕15号 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规 定执行。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 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 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省集中市县5%。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 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 〔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 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 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 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财税〔2017〕18号、苏财 综〔2017〕17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 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 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 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属于2015年1月1日前已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 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 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规定执 行。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 至2倍。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 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 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 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 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 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 、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 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 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 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 、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 〕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发 改服价发〔2018〕1348号 8 港口建设费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 港区减半征收。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 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中央 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 〕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 80%、所在市20%。 2016〕10号 9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的5%征收 。按照4: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 库。 国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财税[2015]91号,苏 财综[2015]113号 二、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9项)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基金 按销售电量向电力用户征收,自2018年9月 1日起,居民生活用电0.17分/千瓦时,其他 用电0.84分/千瓦时。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 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苏价工〔2011〕358号,财综〔2013〕103号,苏财综〔2013〕 95号,财税〔2017〕51号,苏价工〔2017〕124号,财税〔 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苏价工〔2018〕52、89、 130号 2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按销售电量向电力用户征收,自2017年7月 1日起,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0.62 分/千瓦时。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 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13〕103号,苏财综〔2013〕95号, 财税〔2016〕11号,苏财综〔2016〕7号,财税〔2017〕51号 财税[2016年]1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 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与跨省(区 、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 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3 民航发展基金 国内航班每人50元,国际和香港、澳门地 区航班每人90元,部分国内支线航班的每 人10元。 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 4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 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 照每吨0.3元缴纳。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5 铁路建设基金 详见文件。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6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 基金 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 电机组的核电厂,按实际上网销售电量 0.026元/千瓦时征收。 财综〔2010〕58号 7 旅游发展基金 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 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每次每位20元。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 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 123号,财税〔2015〕135号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 8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按销售电量向电力用户征收,大工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1.9分/千瓦时。 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 号,发改价格〔2013〕1651号,财税〔2016〕4号,苏财综〔 2016〕4号,财综〔2013〕103号,苏财综〔2013〕95号,财税 〔2016〕 4号,苏价工〔2017〕124号 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基金 向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 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 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 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征收,洗衣机、空 调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电冰箱12 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 元/台,电视机13元/台。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