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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83/2019-00066 信息分类: 国企信息,
发布机构: 灌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11-08
文号: 灌财发〔2019〕5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财政局灌南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灌财发〔2019〕52号关于印发《灌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属国有企业:《灌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灌南县…

关于印发《灌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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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灌财发〔201952



关于印发《灌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灌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1011

灌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

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行为,有效防控经营、财务等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的通知》(苏国资〔2018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健全管理制度。县属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或有债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二、明确借款范围。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借款或提供担保须经县政府同意,并履行审批程序。县属国有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和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经营范围为担保、贷款的除外);不得向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严格禁止超持股比例向控股子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不得向无偿债能力的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如监管部门资产负债约束文件有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三、加强风险防控。县属国有企业向有关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应当对该企业资金需求和用途以及企业资产质量、运营情况、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具体限额和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对非全资子企业或风险较高的全资子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应要求借款或担保对象以企业资产等提供1.5倍担保或反担保;借款对象无法办理担保手续的,不予担保。

担保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担保或反担保的资产价值应当覆盖风险敞口责任。对近三年因借款或担保造成县属国有企业发生损失的子企业,应将其列入高风险企业予以管理,审慎对其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

四、合理收取费用。县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应收取资金占用费,费用水平应参照市场水平确定;提供担保的,应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对于全资子企业,或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可以视管理成本情况降低资金占用费和减免担保费。

五、加强计划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合理限定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的总额、单户企业限额,合理设置借出资金和担保总额占集团净资产比例、单户企业额度占其净资产比例,防范系统性风险。制定年度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计划,明确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原则上不在计划外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

六、严格决策程序。县属国有企业年度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资金占用费和担保费标准由县属国有企业详细测算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年度借出资金和担保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七、规范流程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批准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前,应当认真审核企业申请的资金用途,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申请人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应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履行法律审核程序。加强对借款或担保对象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借款或担保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避免国有资产损失。

八、严肃追责问责。对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各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规定自20191016日起执行。



 灌南县财政局                           201910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