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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 事项 |
许可 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 机构 |
收费 标准 |
服务 时间 |
规范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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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招拍挂用地审批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2、《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持有国家相关资质并在我局备案中介 |
国测财字〔2002〕3号文 |
15天 |
仅针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划拨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3个行政审批事项也需要开展该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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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招拍挂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持有国家相关资质并在我局备案中介 |
国测财字〔2002〕3号文 |
15天 |
划拨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3个行政审批事项也需要开展该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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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
划拨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
持有国家相关资质并在我局备案中介 |
国测财字〔2002〕3号文 |
15天 |
仅针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也需要开展该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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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制 |
划拨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八条 地图界线的测绘,国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标绘;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测绘;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测绘。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5、《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苏国土资规发【2013】1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选址占地情况(用地位置、总规模和类型)要求对地块类型进行描述。 |
持有国家相关资质并在我局备案中介 |
国测财字〔2002〕3号文 |
15天 |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5个行政审批事项也需要开展该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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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评价报告编制 |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 |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 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142号)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需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江苏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或国家和江苏省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但尚未涵盖具体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简称“无标准项目”);因特殊要求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建设项目(简称“突破标准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超过100公顷、块状工程超过30公顷)的建设项目。对需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用地预审前及时告知用地单位开展节地评价,并组织节地评价专家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共同组成节地评价成果,作为用地预审时建设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 |
持有国家相关资质并在我局备案中介 |
国测财字〔2002〕3号文 |
15天 |
国家和江苏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或国家和江苏省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但尚未涵盖具体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简称“无标准项目”);因特殊要求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建设项目(简称“突破标准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超过100公顷、块状工程超过30公顷)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也需要开展该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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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持有国家相关资质并在我局备案中介 |
国测财字〔2002〕3号文 |
15天 |
仅针对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