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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 事项 |
许可 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 机构 |
收费 标准 |
服务 时间 |
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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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与恢复施工的核验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
获得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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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获得认定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机构。 |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设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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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 |
1、《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获得认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机构。 |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设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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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竣工测量报告 |
竣工规划核实 |
1、《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获得认定的竣工规划核实机构。 |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核实,核实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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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质检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 |
水质检测资质单位。 |
无 |
上班时间 |
对排水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建立排水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