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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7-00021 信息分类: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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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序号中介事项许可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规范要求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县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

县水利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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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中介

事项

许可

事项

设定依据

中介

机构

收费

标准

服务

时间

规范要求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主席令第74)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主席令第88)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取水许可审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备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第47号予以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县管河道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 2002101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和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1130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县管理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第三十一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双方协商约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由审批部门付费

  5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七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7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省管理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第三十一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9

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或占用补偿方案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兴建替代工程的,编制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编制占用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