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划拨使用海西公园南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灌自然资文〔201 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申请,批准将海西公园南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灌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使用。
二、地块具体情况如下:
海西公园南侧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373平方米。用地四至:东至海西路;西至凤凰城用地东界;南至北至向南东口170.71米,西口184米;北至硕湖路。
三、上述地块申请使用权经批准后,未经县政府同意,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请你局依法办理划拨手续。
特此批复。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