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堆沟港镇富宏商贸城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灌自然资文〔2019〕1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意收回堆沟港镇富宏商贸城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333.33平方米。用地四至:东至三联化工用地西界;西至亚邦路;北至化工园区管委会;南至水沟。
三、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政府另行安排使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地块上擅自改建、扩建建筑设施或变更作其它用途。
特此批复。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