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灌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灌南工商〔2011〕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科)室、大队:
2010年,我局以食品执法监管为重点,强化力度,夯实基础,开拓创新,食品执法监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食品执法监管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依据法规,结合实际,把握方向,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明确重点,有的放矢,才能实现有效监管。现就进一步强化食品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明确重点,提升食品监管执法的针对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在履行日常监管的同时,夯实一个基础,抓住“三个重点”,突出“一个焦点”,有的放矢,针对执法,强化监管。
“夯实一个基础”是对无证经营食品户的监管执法
各分局监管员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无证经营食品户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及时立案查处(责令整改非必备程序)。特别是新安分局,要对城区及其城郊结合部的废弃厂房、仓库等进行巡查。对其中的无证食品经营者用于向乡镇批发食品的车辆和食品采取强制措施。其他分局在辖区内发现向乡镇配送食品的车辆也要按无证经营食品与交警、交通等部门联合依法处理。在全县形成城区查窝点,乡镇查流通,上下配合,多方围堵,严查无证的高压态势。
“抓住三个重点”是:
一要从食品流通的源头上执法。即对“两总一批一大户”开展执法活动。两总一批一大户即:总经销、总代理、批发户、大中型超市。总经销、总代理、批发户和大中型超市大多分布在城区,新安分局要不断收集更新总经销、总代理、批发户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乳制品户的代理情况。要把总经销、总代理、批发户、大中型超市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查验和记录制度作为重中之重。全面完成“两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目标。从销售源头上把控全县食品销售情况,实现溯源管理,为顺利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清查追根打下坚实的基础。对总经销、总代理、批发户、大中型超市经责令整改,仍未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查验和记录制度的,严格依法查处。各乡镇分局一方面要强化对食品送货车辆的证照检查,另一方面检查零售户是否查验送货方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违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罚。在全局形成城区、乡镇上下行动,合力执法,全面监管的良好势态。
二要从食品流通的区域上强化执法。即针对食品流通集中区食品经营户开展执法。一是:城区聚龙商贸城及四周和公路站周边等是全县食品的主要流通发源地,商户多,销量大。相关分局要重点配置监管力量,要从执法办案入手,严肃查处一批食品违法经营户,查办一定的食品案件,形成震慑效应,推动食品监管,全面提升食品流通集中区经营户的规范经营意识。二是:校园内外食品店。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学生更是食品消费的弱势群体。为此,必须以高度责任感对学校内部及周边食品店进行重点监管和防控,2010年我局与教育局联合下发的灌南工商(2010)65号文件,列出了各学校内部食品店具体名单,各分局要按照文件的规定开展执法监管。城区所辖范围广,校内食品店多、规模较大,要拿出计划,明确责任,逐步清查,对违反食品法律法规行为的要立案查处。各分局要把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履职免责,保障校园食品安全。三是乡村小食杂店、散装酒等。防止因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要从食品流通的行业上执法。一是乳制品经营户。由于乳制品的特殊性,乳制品经营户的监管成为食品监管的重中之重。2010年,省、市、县局数次要求各基层分局彻底清查底数,不使一户漏网。2011年度各分局要巩固清查成果,各监管人员对管区乳制品经营户要达到清楚底数,知道品牌,明确状态。对乳制品经营户不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二是食品添加剂经营户。虽然户数不多,但最易引起链锁反应,在食品监管中位置举足轻重。由于大多数处在城区,相关分局要掌握具体情况,纳入特殊监管,添加剂经营户是否执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尤为重要,必须确保对添加剂销售的溯源管理,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到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2010)162号文件“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履行职责。重点探索送检、连检等工作机制,各分局要强化对农产品质量案件和快检案件的查处力度。
突出“一个焦点”是:
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将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全年食品安全监管重中之重和“焦点”。各分局要根据市、县局指派的检测任务,认真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省局《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认真执行省局、市局和当地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年度检测计划安排,积极落实 2011年度婴幼儿配方奶粉、其他乳制品(含液态奶、酸奶、含乳食品)、节日食品及季节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
二、 熟悉法规,实现食品安全执法监管的规范性
一要掌握执法体系。食品安全执法体系,主要包括《食
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各分局要组织所属人员,系统学习上述法规政策,为科学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明确监管职责。国家工商总局的工商消字(2006)80号文件第5条规定:作为县工商局派出机构的工商所,承担着其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职责。第6条规定:各级工商局所有内设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第7条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追究责任的情形。全局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实现履职免责。(具体见附件)
三要特出常规执法。要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为基础,熟练掌握市局下发的《食品安全监管类违法行为查处字典库》。重点查处无许可证经营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未标明贮存条件的食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欺骗性有奖销售食品、虚假宣传食品以及经销散装食品无标签、未履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等十大常规案件的查处,通过查处案件,强化监管,规范行为。
三、 讲求方法,提升食品安全执法监管效率性
一要提升监管组织水平。由于多种原因,食品安全监
管责任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市场清查、专项执法等工作下达频率越来越密,耗费了基层分局的大量精力,而且如有不慎就会留下监管失职的隐患。各分局要提升监管执法的组织化程度,总结过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市场清查、专项执法等食品安全任务,要扎实抓好第一次工作的落实,掌握第一手监管执法具体情况,夯实监管执法的基础工作,以后逐步补充完善。防止次次走过场,次次疲应付,次次弄不清,次次留隐患的现象的出现,打好基础,总结规律,把握主动,快速有效地实施监管,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要实施团队办案模式。去年,县局以食品案件绝大多数属常规案件为基点,注重寻找规律,提炼规律,把握规律,运用规律,创新了办理食品案件的“六法体系”,推广了五队分局团队协作办理食品案件模式,得到了连云港市食安委和市局的充分肯定。今年,各分局要进一步实施团队协作办案模式,以骨干为龙头,全体参与,科学分工,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率。
三要注重监管痕迹收集。一方面,要按照经济户口管理规定进行巡查监管,在二版软件中留下痕迹,完善监管执法软件和书式资料。另一方面,除有电脑资料外,各分局还要完善组织学习、开展执法活动等方面的图片、材料等,形成完整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管资料,并以年度为单位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各分局要“用活”过去的工作资料,从过去一年的监管执法中寻找规律,遇到重复性工作,要运用积累的基础,科学落实,提高效率,实现年年有提升的目标。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摘选)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工商 食品 监管 通知
抄 送: 县食安办
灌南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摘选)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食品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 (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把辖区食品市场准入关,对食品质量实行分类监管,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及时依法进行市场清查、退市和销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三)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各项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四)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对辖区食品市场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六)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七)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九)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十)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授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组织查处有关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和违法印制食品包装、标识的行为,按照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组织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自律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二)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机构分别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所,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依法开展或者指导派出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四)市场管理机构负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指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五)公平交易机构负责组织查处食品领域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六)商标广告机构负责组织查处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印制食品商标标识的行为、违法广告。(七)12315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八)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九)人事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的配备和人事管理。(十)监察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七条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食品准入、交易、退市和其他食品经营行为管理等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把关不严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登记注册的,或者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在食品监督检查、食品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错案的。(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岗位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相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指导监督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领导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领导责任。第八条 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