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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46/2008-00016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灌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08-12-04
文号: 灌民发〔2008〕117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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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

        

 

各乡(镇)民政:

为贯彻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根据连云港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连民优[2008]9号、连财社[2008]68);以及连云港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连民优[2008]10号、连财社[2008]69号)文件精神, 经研究决定:

一、此次调整标准从200881日起执行:

1、调整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残疾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优抚对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提高50元。

3、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提高30元。

抚恤补助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享受其中的最高标准。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和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仍执行国家标准(即原标准)。

二、根据连民优[2008]10号、连财社[2008]69文件精神,从200881,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因战、因公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846元,因战、因公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677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508元。

三、复员军人和195411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孀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其标准为每月230,200851执行。

此次提高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费要及时、准确地发到定补对象手中,特此通知。

 

附:1、优抚对象提高抚恤标准一览表

         2、灌南县民政优抚对象抚恤新标准表           

 

灌南县民政局

                              00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