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民政:
为贯彻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根据连云港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连民优[2008]9号、连财社[2008]68号);以及连云港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连民优[2008]10号、连财社[2008]69号)文件精神, 经研究决定:
一、此次调整标准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1、调整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残疾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优抚对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提高50元。
3、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提高30元。
抚恤补助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享受其中的最高标准。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和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仍执行国家标准(即原标准)。
二、根据连民优[2008]10号、连财社[2008]69号文件精神,从
三、复员军人和
此次提高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费要及时、准确地发到定补对象手中,特此通知。
附:1、优抚对象提高抚恤标准一览表
2、灌南县民政优抚对象抚恤新标准表
二00八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