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
一到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民政办:
根据连民优[2010]8号、连财社[2010]135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连民优[2010]7号、连财社[2010]134号《关于提高1-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为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自然增长机制正常运转,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以及提高一到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原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执行自然增长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老复员军人遗孀的生活补助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原标准不变)。
二、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参试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分散安置的一到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抚恤补助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享受其中的最高标准。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抚恤补助经费发放到位。
特此通知。
附:
1、灌南县在乡残疾军人提高补助标准一览表(表一)
2、灌南县在职残疾军人及两参人员提高补助标准一览表(表二)
3、灌南县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补助标准一览表(表三)
4、灌南县一到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提高标准一览表(表四)
5、灌南县民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新标准(表五)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抚恤补助 标准 通知
抄 送:连云港市民政局、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