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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578/2011-00044 信息分类: 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 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2-11
文号: 三政发[2011]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三口镇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现将《三口镇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2月1日 三口镇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

关于印发《三口镇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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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口镇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三口镇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2月1日
 
 
 
 
三口镇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村支部、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公路养护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或管辖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村党的组织及党员干部和镇直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镇范围内,未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行政许可或未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而进行的建设,以及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第五条 查处、防控违法建设的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及时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并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发现违法建设后立即上门对违法建设户进行宣传劝阻;协助做好县和镇组织的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负责责任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拆除工作;配合相关乡镇拆除违法建设;加强对审批后的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参与对镇域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全镇行政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和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立案查处;参与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
    镇城建所加强对全镇建设的审批管理,参与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工作。
    镇公路养护站负责国、省、县公道两侧控制红线内建设的管理,参与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工作。
    镇派出所、联防队应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阻挠、殴打、围攻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镇组织纪检机关对各行政村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  镇域范围内各村违法建设信息不报告,未及时处理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发现一起违法建设,村未及时报告的,给予村委会主任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
    二、发现二起违法建设,村未及时报告的,给予村支部书记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
    三、发现三起违法建设,村未及时报告的,给予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停职处分,停发一切待遇,取消村所有评优资格。
    第七条 在镇域规划区外及县乡道两侧,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发现一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的,给予包村责任人停职处理。
    二、发现两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的,给予国土所长、城建所长、城管所长停职处置。
    三、发现三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的,按组织程序建议给予村(居)支部书记、乡镇分管人停职处理。
    第八条 本镇范围内所有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县规划局审批,违规审批建设一处的,给予乡镇城建所长、国土所长停职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未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内占地建设的;
    2、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3、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4、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5、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6、对本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
    7、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因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违法建设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灌南县三口镇党政办公室           2011年2月1日印发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