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教发〔2011〕45号
关于做好全县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县公办学校在编不在岗教师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公办中小学。
二、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11年11月10日—11月14日)。各学校要根据教师工资发放名册与在岗人员进行核对;查看有否存在教师在编不在岗现象。自查时应逐人核对,掌握准确情况,并如实填报《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11月14日前将此表一式两份报局人事科和监察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Excel)。
2.自纠阶段(2011年11月15日—11月30日)。各学校要书面通知在编不在岗教师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限其在11月30日前回原单位工作。
3.核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30日)。县教育、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将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各单位清理情况进行核查。
三、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学校主要负责人为本次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或为教师擅自离岗提供方便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进一步健全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在清理过程中,各校要进一步健全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到天天有考勤,天天有记录,考勤簿应及时归档。教师因公、因私外出必须要向学校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假期结束时向学校办理销假手续,确需续假的要及时履行续假手续。请病假半月以上的须提供县级(含)医院以上病历证明等材料,半月(含)以下的须提供乡镇(含)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等材料,学校可根据情况组织请病假者到异地市级(含)以上医院复查。其他事假视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提升学历脱产学习的须经所在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报考,并须同单位签订学习协议,学习期间的工资暂停,待回到原单位后,五年内由原单位分期发给。对擅自离岗、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教职工,学校要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将会同县有关部门停发其工资并办理解聘手续。
四、处理规定
1.对因进修、病假、事假等原因离岗的人员,经查实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单位考勤有关规定处理。
2.对不按规定时间返校上岗、擅自离岗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的教师,将停发其工资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3.对以进修、病假、事假等为由,长期在外从事其他职业的,停发其工资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4.对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离开本岗位到县内财政支付工资的其他单位工作的不予年度考核,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并限其两个月内回原单位上班或办理调动手续。
5.对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追回其脱岗期间所发工资。
附件: 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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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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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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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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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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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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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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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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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报对象不包括县局已同意提前离岗退养人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教师 管理 通知
报送:县政府办、县纪委、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7日印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