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教发〔2011〕43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食品安全责任,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灌南县学校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灌南县学校食品安全报告制度》、《灌南县学校食品安全奖惩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灌南县学校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附件2:《灌南县学校食品安全报告制度》
附件3:《灌南县学校食品安全奖惩制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食品 安全 制度 通知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
共印70份
灌南县学校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一、学校食堂、商店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食品进货检验和记录工作。
二、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购入的食品必须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五、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六、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及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灌南县学校食品安全报告制度
一、在食品进货检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食堂、商店不得接收货物:
1.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未提供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销售方未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在食品进货检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必须于当日向教育局体卫艺科报告,并将相关食品封存,等待调查处置:
1.进口食品无有效商检证明;
2.食堂购买的肉制品、水产品、禽产品等无本县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与所购食品不符或证明日期改动;
4.学校食堂、商店所购食品超过保质期。
灌南县学校食品安全奖惩制度
一、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每校每年缴纳食品安全保证金2000元。
二、学年食品安全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学校除返还保证金外,奖励4000元。
三、学年食品安全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学校返还保证金。
四、学年食品安全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没收保证金。
五、本学年历次食品安全检查积分前五名的学校食品安全考评结果为优秀。
六、未严格执行《灌南县学校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灌南县学校食品安全报告制度》的学校,学年食品安全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本学年食品安全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