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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2X/2011-00080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灌南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1-09-21
文号: 灌教工〔2011〕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征收灌南县教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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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教育局
灌南县教育工会
 
灌教工〔2011〕5
 
关于征收灌南县教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会费的
          
 
各中小学基层工会:
我县教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自1995年2月成立以来,在各校领导及广大会员支持帮助下,为患特殊疾病的教职工在治病费用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使一些同志身体得到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使他们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体会到“一人为大家,大家帮一人”的教育群体的友爱精神,有力地促进我县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互济会章程》规定,会员入会每期为三年,到期会员资格自行终止,期满后再续办入会手续。我县教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第三期现已期满,为继续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向患特殊疾病的同志献上一份爱心,经研究,决定征收互济会会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编的公民办教师、职工、合同工、合同代课教师、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互济会。
2、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要填好会员登记表,各基层工会统一办理入会手续。
3、每个会员每年交会费20元;每年9月20日前由单位统一筹集送交教育工会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附件一:《灌南县教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章程》
附件二:会员登记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师 互济会会费 征收 通知
报送:市教育工会,县总工会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80份


灌南县教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灌南县教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是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省教育工会关于各级教育工会要“积极探索教师互助互济活动”的精神而成立的。
第二条 灌南县教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以下简称“互济会”)是在县教育局党委和县教育工会领导下,广大教职工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帮助教职工减轻因患特殊疾病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而成立的互助互济组织,是一种社会保障的补充。
第三条 互济会对教职工的救济金是工会补充保险的自我保障性质,不影响教职工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互济会设立理事会,由县教育局和县教育工会及有关基层单位领导兼任。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工会。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由会长汇报互济活动及资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第六条 互济会资金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社会各界的捐助。
第七条 互济会发放的救济金,从互济会资金的增值部分和本金中支付。
第八条 互济会对资金实行民主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及有关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互济会管理费和业务活动费,按4%提取。
第十条 会费属互济性质,交纳后一律不还原单位和会员本人。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互济会会员以基层单位团体形式入会。入会的会员应是本单位在册的全体教职工(在职教职工原则上必须参加,离退休教师自愿参加)。
第十二条 入会会员必须是教育系统的公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职工、合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每年新分配到本系统任教或工作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为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入会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一次性交纳入会费20元。
第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为本单位教职工办理集体入会手续,并收取会费,统一上缴县教育工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入会保险期为三年,从办理入会时算起,满三年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期满后再续办入会手续。
第五章 救济条件与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本人患特殊疾病系指:各类癌症(含白血病),进行血透或肾移植的严重尿毒症,由疾病引起的截瘫,腹水型肝硬化,蒙受特殊意外重大伤亡事故等。入会满两月后即可申请补助。
补助标准:入会前已患上述疾病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入会后患上述特殊疾病,公益性报销后,治疗费用自费部分达3000元以上者,一年内申请救济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一年以上申请救济的一次性补助1000-5000元,特殊情况报教育局党委研究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救济金在三年保险期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救济。申请手续是:会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病历及有关治疗费用结算凭证,单位行政核实,工会上报,并经县教育工会审查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如发现会员弄虚作假,骗取救济金,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和工会主席追回救济金,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生效。对章程修改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灌南县教育工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