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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2X/2009-00004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灌南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09-01-01
文号: 灌教发〔2009〕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提高和发放省特级教师市级名校长名师以及市学科带头人工作津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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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教发〔2009〕4号
关于提高和发放省特级教师市级名校长名师
以及市学科带头人工作津贴的意见
 
各乡镇中小学,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连教〔2006〕96号文件精神,现就提高和发放省特级教师、市级名校长名师以及市学科带头人工作津贴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和条件
发放对象为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教研室等在职在岗,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教师:
1、特级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
2、市级名师、名校长:指经市教育局评审的市级名师、名校长。
3、市学科带头人:指经市教育局评审的市级学科带头人。
二、发放标准
1、农村特级教师的工作津贴每人每月提高至1200元;城区特级教师的工作津贴每人每月提高至800元。
2、农村市级名师、名校长每人每月发放800元工作津贴;城区市级名师、名校长每人每月发放600元工作津贴。
3、农村市级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工作津贴;城区市级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400元工作津贴。
凡符合两项及两项以上者,其津贴只享受其中标准高的一项。
三、考核要求
各校要加强对享受津贴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在工作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发放工作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省特级教师、市级名师、市名校长、市学科带头人,如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教学、教研第一线等),所享受的工作津贴从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资金渠道
发放省特级教师、市级名师、市名校长、市学科带头人的工作津贴所需费用,由学校自筹解决。
本意见从2009年1月执行。
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提高 发放 津贴 意见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2日印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