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教发〔2011〕12号
关于鼓励教师参加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
认证培训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加强我县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心理健康教师参加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现对参加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的教师提出如下要求及奖励办法:
1.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条件详见附件),需本人提交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方可报名参加培训。
2.参加培训所需费用由教师本人先垫付,待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后,教材、资料费和差旅费全额报销;培训费视获取资格等级按比例报销:获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培训费用由学校报销三分之一;获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培训费用由学校报销二分之一。
3.教师获奖励后,须在本单位服务五年后方可提出调离或辞职,否则须退还全部报销费用(组织调动除外)。
以上通知,希各校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关于举办2011年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的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师 心理咨询培训 通知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1日印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