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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2X/2013-00016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灌南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3-02-20
文号: 灌教发〔2013〕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灌南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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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管理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职责,经研究决定,现将《灌南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制定措施、贯彻执行。

附件:《灌南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灌南县教育局

                               2013220

 

附件:

灌南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六条 学校应当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代收)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需配备男性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配备1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备2-3名;

(三)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备3-5名。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要专业化。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处理。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满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警用钢叉、警棍、防割手套、催泪喷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  学校围墙应当设置安全防护网。学校内的操场、教室、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食堂、公寓、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四条  学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实验用品,实验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学校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并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特种设备上岗证(锅炉工)、制定食品购置、加工、使用、食品留样等流程的规章制度,明确后勤人员的岗位职责,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管理有关规定,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第四章  安全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教学区和教职工宿舍区隔离。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登录和持证出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和生活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八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设立隔离线,杜绝学生在校门口排队等候入校等现象。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要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

第十九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巡逻制度,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

第二十条  安全、稳定工作报告制度。学校组织大型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如发生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应立即向教育局安稳办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工,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教学楼、办公楼、图书室、学生宿舍楼等建筑物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登记、整改、排除全过程受控。对隐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逃生和报警方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开学初、放假前,对学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每学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

()每月开展一次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人身防护、疾病预防、饮食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预防溺水、心理健康、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等安全教育日活动,开展全方位、系列化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防踩踏、地震、消防疏散演练。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园)长、校园专职保卫干部要进行一次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方案。积极向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学校开展安全知识宣传的系列活动情况。

第六章 信访稳定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学校领导要亲自过问信访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信访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信访工作,并做好学校信访稳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着“谁家的人谁管,谁家的事谁办,归口办理的原则”,凡是学校的信访,由学校自己办理,没有单位处理意见的,县教育局不予受理。涉及学校主要领导的信访,由县教育局办理,涉及学校与外单位的信访,学校要积极协助查处。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来信登记制度和信访案情分析制度,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级办理,按时完成,如期上报查办结果。

第三十七条  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积极学习信访业务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处理信访工作的能力。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县教育局安稳办会同体艺卫科、校安办、职社办等科室,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按照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考核标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将纳入学期的综合目标考评,对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县教育局安稳办每学期组织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每季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月一次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例会(每月6号下午3:00,总结、布置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县教育局将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行安全稳定工作履职保证金制度。 学校每年缴纳5000元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履职保证金(其中2000元食品卫生安全保证金),教育局配备同额资金,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奖励。按照《灌南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考评细则》的结果,分为一、二等奖。一票否决的学校扣除缴纳的保证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