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灌南中专: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各级各类在职教师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含体育、艺术)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在职教师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的;
3.为退休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文化补习、学科类教学等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或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补课收费活动。
3.禁止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三、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退回所有违规所得。
2.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全县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3.当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扣发其6个月基础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两年内不得评优,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已通过职称评审的,则不予聘任,下一年度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5.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待岗、调离岗位(在县城学校工作的调出县城,在乡镇中心学校工作的调离乡镇中心学校)直至解聘处理。待岗期间,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未满的新聘任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不得为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6.学校中层以上(含中层)教干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省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市县级名师、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家教的,经调查核实,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待遇。
7.民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两年内不得评优、晋升、晋级外,教育局将责成相关学校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作出解聘处理。
8.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凡经查实,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推荐其担任市、县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推荐其参与中高考和学科质量检测命题,担任学科竞赛活动评委、参加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
9.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学校有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内不得评优评奖;有三起以上有偿家教被查实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县教育局对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将该校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10.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机制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要将其纳入教育行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在职教师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起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有偿家教长效治理机制。
2.学校为本规定的执行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在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取酬。同时要开展经常性的教师教育工作,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教育,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做好本职工作,集中于教育教学的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上,努力营造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3.广大教师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素养,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积极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4.各中小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治理有偿家教工作。
五、投诉和举报方式
学校要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办理来信来访等方式,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问题。
教育局举报电话:0518-83221534、0518-83222525、
0518-83220019、0518-83236135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教育局
2013年3月6日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