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招聘
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周五上午9点,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原棉麻大楼)开展招聘活动,为返乡、未就业、就业困难、退役等人员提供县内企业1000个就业岗位,其中到县经济开发区内申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业的,直接和县人社局万帮公司签就业合同。
二、支持就业创业主要优惠政策摘要
1.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个人贷款额度从10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2.对首次创业的(含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按规定提供额度不等的贴息贷款。
3.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用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4.新创办企业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按投资规模、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初创补贴;创办企业录用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稳定工作6个月后,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可连续享受3年。
5.在县内登记新办的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规范运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当年内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6.入驻田楼、百禄中小企业园,乡镇工业集中区,灌南县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灌南县硕项湖电子商务创业园等众创空间的,根据企业规模等实际情况,可享受1-3年房租免费。
7.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对从事个体经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9.返乡创业人员新办企业在缴纳“五险”方面享受补贴政策。
10.新创办的企业,依据投资规模及参保情况,在工伤保险费率上按0.2%—1.95%之间浮动征收;一次性用工超过30人以上,在全员依法缴纳“五险”的同时,可将企业当年失业金实际缴纳总额的50%作为稳岗补贴进行返还。
11.新创办的企业,在征收职工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时,可缓缴至6个月(免滞纳金)。
12.在外就业人员返乡就业,且将社保手续转移到县内企业参保的,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对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在县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契税60%的补贴;并帮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13.对返乡创办企业稳定用工在30人以上并依法参加“五险”或实际投资500万以上的人员,子女上学可尊重家长选择,优先安排学位。
14.返乡创办企业及其名、优、特、新产品,在灌南日报、县电视台等媒体优先宣传,广告费按收费标准优惠30%。
15.返乡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或岗前技能培训的,享受“四免费”服务,即免费培训、免费技能考核鉴定、免费食宿和免费推荐就业。
16.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创业就业政策补贴须知
(一)补贴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符合贴息规定的各类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个人贷款额度从10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对首次创业的(含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可提供10-200万元额度不等的贴息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其他群体,按50%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用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补贴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灌南县创业小额贷款前期审查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2、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和县定点金融机构对申请人共同实地审核,签发《灌南县金融机构贷款调查初步意见书》(见附件2)、《审核意见书》,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复核,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四、一次性初创补贴(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县城范围内,初次创业(第一次办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
上述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县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及以上的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1、企业按初创实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具体标准为:带动1人3000元,2—5人5000元,6-50人1万元,51-100人2万元,100人以上3万元。
2、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规范运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补贴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灌南县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企业还需要填写《灌南县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
领取基础初创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
领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灌南县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4)单位社保代码(单位提供)或《社会保障卡》(个体工商户提供)。
2、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审核,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复核,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五、新办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当年用工规模稳定在10人以上的并依法参保的返乡创业人员新办企业。
(二)补贴标准
视用工规模给予企业10%—30%的社保补贴,连续补贴3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补贴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灌南县返乡人员新办企业社保补贴申请表》、《灌南县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劳动合同。
2、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审核,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复核,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六、返乡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将社保手续转移到县内企业参保的返乡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补贴人员向就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灌南县返乡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就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劳动合同。
2、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审核,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复核,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