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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1000X/2014-00031 信息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4-02-28
文号: 灌开发〔2014〕17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部门,各驻区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园区主任办公会…

关于明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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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园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出台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开发区管委会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履行所联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为园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安委会主任由园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全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将其纳入管委会日常重要工作;对安委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召开主任办公会提出整改意见;审批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3.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并形成纪要。

4.在辖区内发生亡人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时,必须在最快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案件调查的组织工作。

5.每季度向县安委会报送季度履职报告。

(二)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

园区领导班子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及联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并安排专人严格督查

2.对联系企业中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含较大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企业负责人立即停产整改,在整改达标并报园区安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督促联系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严格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4.亲自组织并带队对联系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5.分管工作及联系的企业发生亡人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时,必须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工作职责:

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1.组织修订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整改与防范措施,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2.组织研究制定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代表管委会对园区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坚持并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3.部署并督促县安委会安排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达到每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预期效果。

4.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亡人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抢救,并及时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三、安全生产奖惩

安全生产奖惩实行缴纳保证金制度,领导班子每人每年缴纳3000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在园区财务科。年底考核时无被县级及以上安监部门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享受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津贴,全额退回保证金账户金额外,另按年初缴纳的保证金1:1进行奖励。

灌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2月28日

灌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