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降低收费成本,促进可持续发展,拟在我县实施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一票收取制度,现将相关内容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调整依据: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 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明确要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有效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规字〔2010〕1号)规定:“要按照《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推进在水费中同步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试点面,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
二、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现行标准每户每月4元执行(灌南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函》灌价发[2012]44号)。
三、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公益服务性收费,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1、对已在县自来水公司开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2、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含农贸市场、商场等),收缴方式不变,由县城管局上门收取 。对前店后居或下店上居的用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除按户为单位计征外,还应按营业面积计征。
3、集体表用户(含房屋出租多户的),由县城管局、社区共同清查核实,确定集体表的分表户数及金额,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个体工商户需将水卡号报水费收费大厅做好登记,经核实后次月免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门市营业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另行派员上门征收)。
4、物业公司或单位管理的小区,实行水费代收后,不得再行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公司需自备垃圾容器,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集中上门清运。
5、对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行减免,凭县总工会、民政局、残联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核实,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减免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反馈意见或建议方式:
1、书面反馈材料,递交县集中办公区8号楼656室,联系电话:8399012,传真:83299013;
2、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邮箱:gncsgl@163.com;
3、在反馈的同时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4、征求意见期限为一周时间。
感谢您对灌南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灌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