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知发〔2016〕1号
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利权(申请)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2010年制定的《灌南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灌知发〔2010〕1号、灌财发〔2010〕176号)文件中专利资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专利资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符合专利收费减缴条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阶段的(需进入实审阶段),可申请资助3500元/件;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阶段的,可申请资助1300元/件;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阶段的,可申请资助400元/件。
(二)、国内专利授权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可申请资助500元/件;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可申请资助400元/件;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可申请资助300元/件。
二、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条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阶段的(需进入实审阶段),可申请资助6500元/件;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阶段的,可申请资助1600元/件;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阶段的,可申请资助800元/件。
(二)、国内专利授权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可申请资助1500元/件;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可申请资助1000元/件;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可申请资助900元/件。
三、专利申请、授权中产生的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资助;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资助。
四、同一件专利如果申请、授权阶段产生费用一并申请资助,根据专利类型和是否符合减缴条件,以不超过上述对应的申请资助和授权资助标准之和为原则,确定资助费用总额。
五、2016年9月1日(含)后申请的专利在申请、授权中产生的费用按上述标准进行资助;2016年8月31日(含)前申请的专利,费用仍按原标准执行
灌南县知识产权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