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关于做好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层〔2014〕1号)精神,切实做好全乡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根据省、市、县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将2015年我乡新农合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5年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为460元/人,其中,个人交纳10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360元/人,筹资方式以户为单位,现金一次性交纳。
二、参合对象
本乡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筹资时间。2015年筹资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结束,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2015年度个人参合和交纳参合资金。外出务工人员的个人参合缴费时间可延长到2015年2月28日,缴费标准不变,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新农合政策。各村(社区)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参合人员信息核对与录入工作。
(二)严格参合行为。各村(社区)在筹资过程中要坚持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收取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严禁由村民委员会等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垫交参合资金。各村(社区)在筹资工作中要明确告知参合人员,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重复参加新农合,不再享受我县新农合补偿等相关待遇,重复参合的资金也不予退还。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退役士兵,按《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规定严格办理,即筹资工作结束后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参加当地新农合,自出生日起享受新农合待遇,超出15个工作日办理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
(三)规范信息填报。各村(社区)要对本村(社区)2015年筹资人员逐项填写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认真核对筹资人员名单、身份证信息、参合资金收取等情况,确保信息准确。《登记表》中每户参合人员的基本信息需户主签字确认。基本信息登记完成并录入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后,收费登记人员、信息录入人员均须在《登记表》上签名,填写本人联系电话。原始登记表于2015年3月1日前报县合管办集中留存。
(四)做好配套工作。凡2015年参合人员由政府统一组织参加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参加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中划拨。为满足新农合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继续开展“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我乡村民在参加新农合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补充保险。“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人每年个人交纳20元。
新农合是一项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各村(社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参合积极性和参合率,确保参合资金收缴工作按期圆满完成。
附:李集乡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录入时间安排表
李集乡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4日
李集乡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