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社会组织:
由中共连云港市委组织部、中共连云港市委宣传部、连云港市民政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审计局、连云港市妇女联合会、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慈善总会等八个单位联合出台的《连云港市公益创投活动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7月3日下发,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希认真对照学习,积极参与公益创投活动。
灌南县民政局
2015年7月14日
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印发
连云港市公益创投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创投活动,提升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公益事业蓬勃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益创投活动是指公益领域的创业投资,通过资助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宗旨的项目,鼓励公益领域创业,扶持发展与群众需求相呼应、与政府目标相契合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公益创投活动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为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满足其各方面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质量的各类服务项目。助洁、助浴、助行、助医等各类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空巢和独居老人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其他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二)助残服务项目。为残障人士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残障人士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残障人士家庭支持;残障人士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为青少年服务项目。为青少年特别是困境儿童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益智、素质拓展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孤残儿童的照料;社区青少年志愿者服务;社区青少年帮教;围绕外来务工子弟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救助、安全守护、心理辅导、亲情关爱、素质提升、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四)救助帮困服务项目。为困难群体提供有利于满足其提升生活质量和综合发展需要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慈善救助;支出性贫困家庭的救助帮困,单亲特困母亲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困难群体的大病救助、临时救助、志愿服务和综合帮扶等。
(五)其他公益服务项目。其他事关民生,有利于弘扬志愿精神,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有利于完善公共服务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服务。
第四条 公益创投资金安排。市民政局根据我市公益服务需求的客观实际,每年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章 主办单位、创投主体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妇联、残联、慈善总会是连云港市公益创投活动的主办单位,市民政局作为主办方代表,在本实施细则规制范围内可代表以上主办方表达意见。主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创投的社会动员、广泛宣传、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创投活动各环节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主办单位组织成立由专业人士和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公益项目进行评审,选定入围项目,确定公益创投活动的创投主体。
第七条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代表)职责。主办单位具体负责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和宣传推广,对项目进行考察、指导、监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督导,并为获选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
第八条 创投主体资格。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主体是经市、县(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创投主体”)。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检合格,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
(二)具备申请活动项目相关的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非营利性,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社会组织中拥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等专职专业工作人员的优先;
(五)能自筹资金并且自筹资金占项目总资金一定比例的项目优先;
(六)经民政部门评估、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受到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或相关条线表彰的社会组织优先。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征集时间以主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实施地为连云港市,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原因延期须经民政部门审批,资助周期可延长至下一年,直接作为下一年度公益创投项目资金。
第十条 主办单位须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动员、专题培训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对社会公益服务的需求进行梳理,并以适当形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指引及相关辅导培训,向社会征集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创投主体根据公告信息申报项目。一个社会组织一般只能获得一个公益创投项目的支持,申报项目时,一个社会组织可申报两个不同类型的项目,根据评估择优确选。创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连云港市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项目性质、服务需求分析、受益人群分析、工作计划、风险预计与防控、团队组成、项目预算、项目绩效指标等情况。申报书和预算书等格式文本以当年度发布的为准。
(二)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评估等级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
(三)实施能力证明材料。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证明,参加省公益创投情况说明,项目落地社区初步合作意向书等。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统一规范,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通过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体现竞争择优的评审要求,借助专家评审,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绩效管理。增强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提升社区居民满意度,促进社会组织成长,发挥项目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在相关单位的监督下,根据当年需要组建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办单位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资格初审。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受理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在完成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项目面审。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创投项目,由主办单位组织评审小组按照“连云港市公益创投项目评审标准”进行面审评分。主办单位根据得分高低,初步确定拟予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核查与优化。主办单位应当对拟资助项目进行核查,并提出项目优化建议。对书面材料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资助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创投项目按顺序递补。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应当向评审小组提交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评审小组负责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确认,确认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拟获选项目名单,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对拟获选项目或机构的质疑或投诉,主办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评审小组。
第十八条 报送审批材料。主办单位将经公示的拟获选项目名单报送评审小组。报送审批的材料包括:报请审批表、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以及纸质加章版“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等。评审小组在5天内给予书面批复,确定本届公益创投活动获选项目。对于不能批准获选的项目,由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说明。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签订项目合同。申报项目一经立项,市民政局作为主办方代表与创投主体须正式签订双方合作协议,创投主体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与“项目预算表”即为项目实施的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 申请资金拨付。主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运作资金拨付申请书,向市民政局申请服务项目资金的拨款。经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资金分2次拨付给获选的社会组织。合同签署后拨付项目总金额的60%,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拨付40%。
第二十一条 督促项目实施。主办单位督促获选项目的实施团队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并提供能力建设服务,以提升获选项目的实施成效和项目团队的整体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组织监督评估。主办单位督促获选项目的实施团队按月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每月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监督和指导。主办单位每两个月以书面方式,向主办方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及阶段评估报告,并负责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开展项目推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类信息发布平台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并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广泛宣传公益慈善理念,激活各界参与热情,放大创投社会效应,营造全民公益氛围。
第二十四条 做好项目总结。获选项目的社会组织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主办单位提交结题报告。主办单位负责对创投活动进行绩效考评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主办方各单位共同组建公益创投项目专业评估委员会。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评估委员会负责项目的专业评估。评估报告经市民政局整理汇总后,提交评估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估须遵循客观性、专业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等原则,综合运用资料分析法、观察法、问卷法、访谈法等方法,对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项目成效开展综合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益创投项目专业评估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和实务经验的专家不少于50%,熟悉社会组织财务工作的专家不少于1名。申请项目团队成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项目所属机构人员均不得参与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成员与项目申请人、申请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作为主办方拨付第二笔资金的重要依据,也是申请新项目或申请项目延续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不定期检查督促获选项目团队履行“委托创投主体协议”情况。对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及时、不到位且拒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并视情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创投主体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它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主办单位须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按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
第三十二条 创投主体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主办方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项目实施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益创投资金若项目完成后,资金有结余的,由创投主体循原划拨渠道缴回。
第三十四条 创投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在媒体进行公告,三年内不得参加连云港市公益创投或其它政府资助、购买服务等类似活动,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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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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