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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5-00116 信息分类: 文化教育,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06-25
文号: 灌政办发〔2015〕59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灌南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灌南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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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灌南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4

 

 

灌南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江苏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救办〔20136号)精神,为促进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积极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和制度,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为原则,以提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指针,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工作对象,立足于以人为本、全面保护,源头预防、综合治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加强创新实践,着力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推动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进一步厘清和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动员引导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积极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

工作任务:从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着手,在实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上,向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陷入或即将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延伸保护和源头保护,帮助其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社会保护工作。

(一)救助保护

1. 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依托家庭、社区(村),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建立社区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全县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社区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或外出流浪的原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和动员广大社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 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尊重和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居)委会,由其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撤销、转移监护权诉讼申请,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 建立失依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患大病、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

4. 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要立足我县实际以及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的,覆盖全县未成年人的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牵头部门:县民政局。

主要责任部门:县文明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妇联、残联、团县委。

(二)教育帮扶

1. 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全县所有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失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2. 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全程资助制度。提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幼教补助标准,对困境家庭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提供资金资助,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入学机会公平。

3. 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确保每位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4.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爱心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

牵头部门:县教育局。

主要责任部门:县民政局、财政局、妇联、残联、团县委。

(三)司法保护

1. 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相关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2. 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社会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 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做好犯罪记录封存,非因法定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帮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时,应适应其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进行针对性教育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主要责任部门:县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民政局。

(四)就业扶持

1. 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免收培训费、资料费等,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 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尽快帮扶就业。

3.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要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牵头部门:县人社局。

主要责任部门:县妇联、残联、团县委。

(五)医疗保护

1. 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不得拒收或延误救治。

2. 及时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3.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在医疗机构内被遗弃的婴儿要及时发现、及时报案,要配合公安部门将弃婴护送至县福利机构,严禁非法收养、买卖弃婴等行为发生。

牵头部门:县卫计委。

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

(六)精神关爱

1. 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认知能力,培养健康的心理环境。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 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牵头部门:县妇联。

主要责任部门:县文明办、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团县委

三、工作保障

(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由县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依托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协调各相关部门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明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强化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乡镇要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村(居)委会要聘请专职或兼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员(专干),负责本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健全工作网络。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县、镇(乡)、村(居)三级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县文明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妇联、团县委等单位结合职能,建设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平台,实现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三)明确基层责任。要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主体作用,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入户走访、摸底排查、监护干预、帮扶转介、心理疏导、档案管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责任。要加强社区志愿者服务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巡查、发现、报告和保护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及各类救助保护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这项工作。要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和中小学校教师,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公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救助热线电话,建立起畅通的求诉求助绿色通道。

(五)落实资金保障。要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利用现有政策解决未成年人工作各类经费,积极向中央、省级部门争取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要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捐助。要统筹使用本级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六)严格督查考核。强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责任意识,研究制定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标准,建立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的督查、通报、评比表彰和奖惩机制,定期开展对各责任部门、各乡镇的督导和绩效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55-6月)。县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完成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专项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开展后续工作提供基础材料。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7-11月)。召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动员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推进节点。深入村(居)开展宣传动员,普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知识,调动专业机构与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网络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上下联动。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专业社会力量,建立服务经验交流平台,加强经验交流,完善工作措施。组织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和“流浪孩子回家庭”等活动,做好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及需求评估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帮扶、救助。开展督查指导,对基层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12月)。全面总结提炼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全面推进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附件:1.灌南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灌南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职责

          3.灌南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员登记表

附件1

灌南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学军  县民政局局长

  员: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县综治办副主任

葛玉勤  县编委办副主任

唐学勤  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县发改委副主任

        吴卫东  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

        许曙庆  县民政局副局长

        胡碧亚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

        薛福成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财监局局长

        崔正刚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康勋  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增远  县城管局党委委员、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县交运局党委委员、运管所所长

        于达年  县卫计委党委委员

        吴宏波  县法制办副主任

        焦佳媛  县妇联副主席

        于祥民  县残联副理事长

        谢曼佳  团县委副书记

            新安镇政府镇长

        任红剑  堆沟港镇政府镇长

        朱海波  田楼镇政府镇长

            北陈集镇政府镇长

        王文成  张店镇政府镇长

        王士富  孟兴庄镇政府镇长

        祝银伟  汤沟镇政府镇长

        何昱君  李集乡政府乡长

        张峻松  新集镇政府镇长

        蒋国荣  百禄镇政府镇长

        吴发亮  三口镇政府镇长

附件2

灌南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文明办: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舆论氛围;为公益性节目及广告适当减免费用;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

县综治办: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或者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视情给予一票否决、黄牌警告,并进行重点整改;指导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配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及群团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网络员作用。

县编委办: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相关机构编制事项。

县法院: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依法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及时变更或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

县检察院: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合适成年人参与、不公开审理、附条件不诉等特殊保护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大力宣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县发改委: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参与编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关设施及资产投入计划,负责争取上级发改委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县教育局: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大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力度,落实学校的法律职责,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实施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建立残疾少年儿童、随迁人员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入学的“绿色通道”;推进留守儿童关爱工程;配合救助机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救助相关工作;争取中央、省级教育部门经费补助。

县公安局:负责对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依法查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制定相关源头措施,预防类似案件发生;将受侵害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视情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接受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制定本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发展方案的实施,定期通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情况;建立试点工作定期报告、评估、培训与交流机制,每年组织召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会议;牵头负责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的、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制度;建立健全救助服务网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化建设,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提供信息化服务;争取中央、省级民政部门经费补助。

县司法局:负责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通过多渠道支持救助机构建设;积极协助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县人社局:落实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就业保护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政策,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将符合困境未成年人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

县住建局:负责审批符合我县相关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县城管局:协助民政部门负责街面流浪乞讨或以卖艺等方式变相乞讨未成年人的疏导、劝离工作,并告知、引导、护送至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疾病的未成年人,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充分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协助做好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为困境未成年人购票、返乡提供便利。

县卫计委:责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时解决;加强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提供全县人口相关基础信息

县法制办: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有关救助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救助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县妇联:负责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帮助其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指导基层妇联参与排查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信息,发动女性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儿童工作和困境未成年人帮扶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促进其健康成长;争取中央、省级妇联部门经费补助。

县残联: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教育等工作;将残疾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残资助范围,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并给予政策支持;争取中央、省级残联部门经费补助。

团县委:组织动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组织志愿者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志愿服务,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提供困境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争取中央、省级团委部门经费补助。

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巡查、发现、报告和护送保护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贫困家庭关怀帮扶制度,做好源头管理;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经费安排。

附件3

灌南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2寸)

民族

籍贯

健康

状况

身份

证号

文化

程度

政治

面貌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现工作单位

职务

督导

区域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居)委

                                    负责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