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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08-00014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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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目 录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二.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三.应急机构体系四.监测和预报五.应急行为(一)临灾应急反应(二)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六.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一)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二)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与处理(…

灌南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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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二.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三.应急机构体系

四.监测和预报

五.应急行为

()临灾应急反应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六.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一)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与处理

(三)善后处理工作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八.其他有关事项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三)预案实施时间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三.应急机构体系

(一)县政府成立灌南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贸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广电局、新闻中心、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人武部等部门以及各乡镇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办公室,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常设机构。

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

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接受县委、县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对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各防灾救灾专业组实施救灾行动;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协调灾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在现场灾害趋势进行跟踪;会同县经贸局、建设局、安监局等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抗灾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2.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县人武部负责调集民兵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4.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5.县电信局负责修复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6.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电力设施,恢复电力供应。

7.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

8.县广电局、新闻中心负责及时向公众公发布灾情有关信息。

(二)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告统一的预警信号,制定具体的人员撤离、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方案,并及时向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汇报。

(三)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发生后由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组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指导灾区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工作,并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具体组织抢险救灾。较大(Ⅲ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四.监测和预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与全县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地质灾害的,在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省国土资源部门。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县气象、水利部门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县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行为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县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或较大(Ⅲ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提议,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临灾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大小和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通报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县政府汇报,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保持社会安定。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由地质灾害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抢险救灾,较大(Ⅲ级)以上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立即分别启动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了解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并立即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趋势跟踪,并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灾情。

县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和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要迅速组织安置和疏散灾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接待安置救援人民及救灾物资、资金使用和监督,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六.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一)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已掌握的资源和灾害现场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地质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对具有险情的灾害体,分析发生预兆特征,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影响范围、威胁对象等,并及时向县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汇报,以便于及时发布预告,启动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与处理

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现场进行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形成条件、诱发因素,提出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应当依据监测获得的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害即将发生时,发出统一制定的预警信号,制定出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同时上报县地质灾害领导小组。

(三)善后处理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查,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