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索引号: 014309260/2008-00006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8-12-02
文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 我县重大动物疫情现状1.5 适用范围1.6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组2.4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3 突发重大动物疫…

灌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字体:[ ]
 

灌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我县重大动物疫情现状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疫情应急反应的一般程序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发生或者l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3)农业部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全县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 1日内,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4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24个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县内有35个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29个。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级以上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县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我县重大动物疫情现状

我县重大动物疫情比较稳定,加上规模养殖比重稳步提升,饲养方式逐渐向科学化方向发展,养殖户的防疫意识显著增强,随着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和兽医体制的进一步健全,我县的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水平将会有一个很大提高。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县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6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指挥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畜牧渔业局局长担任。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应急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畜牧渔业局、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药监局、林业局、广电局、新闻中心、供销总社、经贸局等部门和各乡镇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畜牧渔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市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广电局、新闻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舆论引导,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控知识普及。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储备兽药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外堵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外堵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县质监局:做好对肉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做好对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药监局: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开展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县司法局: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生猪的防疫工作。加强市场监管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渔业局,由县畜牧渔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组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 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4)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畜牧渔业局要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林业局、畜牧渔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2  预警

农业部、省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做出相应疫情级别的预警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依照本地疫情情况及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动物诊疗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要同时组织卫生防疫部门的专家对高危人群进行医学检查和监测。

怀疑为新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怀疑为禽流感和口蹄疫等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诊断的重大动物疫情,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拟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周边县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l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动物防疫、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社区、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实验室检测。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通报情况;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根据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向本县相邻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疫情应急反应的一般程序

4.3.1  疫情的诊断

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征兆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后,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疫情信息。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并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发病场(点)相关人员、畜禽及有关动物产品的流动。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确定是否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疫情。

疫情初步确定为疑似的,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发布封锁令。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和消毒,按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扑灭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畜禽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4.3.2  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依照相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a.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b.对病死动物、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动物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c.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3)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a.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b.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c.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内易感畜禽进出和易感畜禽产品的运出;

d.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e.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f.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监测,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按要求佩带免疫标识,必要时对易感的动物进行扑杀;  

g.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4)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a.对所有易感动物根据需要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按要求佩带免疫标识

b.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组织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县发改委、通信和邮政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县级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初步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定期组织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险程度,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渔业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畜牧渔业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渔业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