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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08-00015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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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1 总 则1.1 目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确保能为我县各级部门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1.2 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保障有…

灌南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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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确保能为我县各级部门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保障有力。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财政局是全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保障协调小组)。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要实现与县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

3.2  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1)县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

2)县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

3)突发事件对本县区域产生重大影响,需要省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县财政局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向省财政厅报告。

4.2  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县相关部门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由县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党政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属于中央、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报告省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担。

4.4  财政支出政策

1)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县政府审批。

3)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5)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应急专项资金、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方的补助。紧急情况下,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县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1)县财政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有关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党政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1)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对于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1)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2)县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等情况,由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6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财政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