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险情分级
2.1 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2.2 重大险情(Ⅱ级)
2.3 较大险情(Ⅲ级)
2.4 一般险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应急指挥机构
3.2 其他水上搜救组织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预警信息
4.2 预防预警行动
4.3 预警支持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具体要求
5.2 Ⅰ级应急响应
5.3 Ⅱ级应急响应
5.4 Ⅲ级应急响应
5.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 应急指挥集合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力量保障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我县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效应对县域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国家海上援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内河水域、港口突发的水上交通事件,以及相关预警、预防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救人、防污为主,救货为辅,不断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水平。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水上搜救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原则。
2 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Ⅰ级)、重大险情(Ⅱ级)、较大险情(Ⅲ级)和一般险情(Ⅳ级)。
2.1 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2 重大险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Ⅱ级)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3 较大险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Ⅲ级)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水上大型船舶碰撞、爆炸、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主要干线航道发生连续七天以上的大规模堵档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2.4 一般险情(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Ⅳ级)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较大型船舶碰撞、爆炸、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主要干线航道发生连续五天的堵档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县的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善后工作。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下设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为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急常设机构。
3.1.1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机构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交通局局长担任,县发改委、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广电局、新闻中心、畜渔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搜救指挥中心成员。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主任由县交通局局长兼任。
3.1.2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职责
贯彻国家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各类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抢险、搜救、防治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气象信息,掌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动态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反应,统一调度、指挥水上各类搜救力量进行救助,组织进行灾后处置工作。
3.1.3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水上突发事件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县发改委:协调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各类工程及装备建设、配套设施更新发展的计划安排,协调水上搜救各级保障资金的计划落实。
县交通局(海事处):负责保障航道水域的安全畅通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县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并做好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各类分支应急预案。对具体的水上搜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在县政府及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下,进行具体的现场搜救,包括调动和协调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参与救助,进行水上交通管制等。加大航道规划、改造力度,建设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专业码头和专业服务区。
县公安局:参与受灾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搜救现场的治安工作,组织公安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行动,负责搜救行动中桥梁、道路、码头等场所的管制,负责110接报水上危险的信息传递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参加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及遇难亲属的安抚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协调获救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及水上紧急医疗救助。
县建设局:负责做好县内桥梁建造工作以及与航道等级标准配套工作,结合城区改造开发,提高航道的适航能力与功能,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到位。
县广电局、新闻中心: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并对水上搜救工作提供舆论支持和监督。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的建设兼顾航道的通航功能。
县畜渔局:负责水上搜救期间对渔业船舶及渔业作业区及养殖区进行管制,并组织指挥渔业船舶参与搜救行动,负责渔业作业区及养殖区预控预警救助行动。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水上搜救及交通管制经费,及时安排应急抢险紧缺物资购置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环保局:负责水质检测,做好危险品船舶所载运危险品污染水域性质的分析并提供施救办法,指导各类水上突发污染事件的抢险救助,减少水上污染毒害的后果,参与污染事件调查和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以及对台风、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3.1.4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水上搜救工作,根据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订各类分支预案,监督检查水上救助队伍、装备的总体状况和水平,定期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定期召集召开形势分析会议和安全例会,对专业搜救队伍及人员进行培训,对搜救人员装备及时补充提出意见。
3.2 其他水上搜救组织
为了确保水上搜救工作的高效、有序,在各级部门履行指定职责的同时,应分组成立必要的保障队伍,即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建设局、发改委、广电局、新闻中心、畜渔局、民政局、财政局、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实行报道,对灾情进行损失评估,负责安排和调拨专业救助经费。
通信信息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广电局、新闻中心、气象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组成,及时提供搜救现场及未来的天气情况,提供搜救实时信息并保障通信畅通。
后勤保障组:由县交通局、水利局组成,负责对现场搜救队伍实施人员、物资、装备及生活必需品的保障。
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对被救人员的中转、安置,负责对环境损害的消除和中和,防止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灾害影响。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卫生局、城管局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灾区水上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现场救助组:由县交通局、公安局及上述部门所辖的海事、航道、水上公安、风景旅游景区多部门组成,必要时请武警部门冲锋舟中队参与救助。
事故处理组:由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县地方海事处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预警信息
4.1.1 灾害性天气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防,并及时上报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4.1.2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当水上救助电话(12395)和公安110接到水上求救信息时,应及时记录遇险船舶人员的位置(经纬度法、距离方位法)、时间、遇险原因、遇险大致的情况,需要提供事故救助的内容等,并在第一时间报各水上搜救分中心、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4.1.3 信息处理
水上一般事故按职能部门有关事故信息上报办法处置,重特大事故信息必须逐级上报,并由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核实情况后,经县政府确认后上报市政府,对重特大事件现场需交通管制时,统一由地方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做好水上搜救的组织、装备、设施、通信及队伍的检查准备工作,修订完善各级河流、水域,以及其它通航水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台、防风、保安全、保畅通预案以及防止船舶污染水域预案。及时补充预案所需的导航、通信、堵漏救生装备设施以及完善搜救基地的各项基础功能。
4.2.2 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预警
根据灾害性天气在我县不同季节、不同水域的危害特点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根据灾害性天气信息逐级下达执行预案的指令,跟踪灾害性天气带来的损害后果,及时组织水上救助跟踪,并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上报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由县政府统一协调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4.2.3 化学危险品、油类等突发污染事件预警
当发生化学危险品、油污染突发污染危机时,应及时准确了解危害程度、规模和范围,并上报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交通、公安、园林、海事、航道、风景旅游区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密切配合封锁事件发生地,疏散事故发生地人员,应急抢险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进入现场,对有毒有害物质采取定时报备制,并配合社会成员各救助力量进行防污和防扩散,收集上缴等工作。
4.2.4 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预警
(1)应根据内河突发交通事故的种类制订安全、快速有效的应对方案,在上述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事件时启动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各部门预案,包括:水上搜救、防堵保畅、清障打捞、交通管制等,积极调动各应急反应小组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2)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为首要应急任务,救助遇险人员是应急反应对策第一考虑因素。
(3)实施属地管理,保障治安、交通,做好人员疏散和安全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情绪,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及时上报施救进展并做好工作记录。
4.3 预警支持系统
水上搜救预警支持系统以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收集、通信和水上电视监控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逐步完善中心信息传递高效、反应快速的预警支持系统。
4.3.1 潮夕河流船舶遇险预警方案
根据潮夕河流的气象、水文特点及潮夕河流本身的地理特点制订潮夕河流船舶遇险预警方案,突出预防措施,把握封河技术,完善救援装备和手段,安排好遇险船民的各类善后事宜。
4.3.2 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根据灾害性天气和水情情况,制订防台防风预案,确保台风以及汛期内河航道适航、水域船舶及社会设施安全。
4.3.3 盐河、柴米河等干线航道安全畅通预案
根据盐河、柴米河水道的特点,制订保畅通预案,防范大量船舶拥堵,以及人员船员集结导致流行病的爆发。
4.3.4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预案
根据危险品及油类对水、空气、人体的危害性质制订具体的防污预案,确保事件发生时各项措施有序到位。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具体要求
5.1.1 服从防汛等应急预案中的相应要求。
5.1.2 发生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后,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坚持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指挥、协调抢险救助工作,并根据情况确定分级指挥。
5.1.3 发生突发水上交通事件后,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及时通知本预案社会救助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各应急小组赶赴事故现场搜救抢险,并指示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职责保障抢险工作有序、顺利、快速有效地进行。
5.1.4 发生的突发事件影响周边县区的,在报告上级水上搜救指挥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受影响的地区的水上搜救部门通报情况。
5.1.5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县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国家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从低到高的顺序响应。
(1)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5.2 Ⅰ级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特别重大险情信息等级,需要国家海上搜救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首先响应。
(1)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总指挥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并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水上搜救抢险等指导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挥部,并派遣各应急小组分赴现场,开展各项抢险救助工作。
(2)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副总指挥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准确、高效履行职责,并协调救助工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抢险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迅速收集汇总上报,果断做出准确决策并督促成员单位迅速落实,确保人命生命财产及各类污染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5.3 Ⅱ级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重大险情信息等级的,启动Ⅱ级响应行动,并向上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上级政府上报信息,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先行响应。响应行动同Ⅰ级。
5.4 Ⅲ级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未达到重大险情等级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求助预案,调动力量全力开展救助工作,必要时,请上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相应的指导。
(1)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总指挥主持部署水上搜救工作。加强水上搜救抢险等指导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部,并派遣各应急小组分赴现场,开展各项抢险救助工作。
(2)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副总指挥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准确、高效履行职责,并协调救助工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抢险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迅速收集汇总上报总指挥,果断做出准确决策并督促成员单位迅速落实,确保人命生命财产及各类污染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5.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 重特大事故引起人员重大伤亡
(1)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主持下,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组建应急小组;
(2)交通、公安、安监、海事、卫生、武警等部门组建的现场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施救;
(3)各成员单位应急小组在副总指挥的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抢险装备、设施的保障,人员的救护及转移(包括生活安置),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求援;
(4)当遇险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时,综合组和通信信息组要做好实行安检工作并及时发出通知,确保各项工作忙中不乱,忙中不错;
(5)做好突发事故中自身安全的保护,确保在爆炸、火灾等事故中(包括恶劣气候条件中)救援队伍不发生人员牺牲。
5.5.2 突发油类、化学危险品船舶事故污染水域
(1)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主持下,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组建应急小组,定员定岗,确保应急小组人员迅速到位,任务明确;
(2)交通、公安、安监、海事、卫生等部门组建的现场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施救;
(3)各成员单位应急小组在副总指挥的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抢险装备、设施的保障,人员的救护及转移(包括生活安置),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求援;
(4)当遇险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时,综合组和通信信息组要做好实行安检工作并及时发出通知,确保各项工作忙中不乱,忙中不错;
(5)参救人员必须具备自我防护的能力方可投入施救;
(6)救助、疏散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妇女儿童老人后其他人员,并做好现场围观劝退工作。
5.5.3 主要干线航道发生大规模堵档事件
(1)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主持下,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组建应急小组;
(2)综合组、通信信息组做好宣传报道,海事部门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3)民政、水利、卫生、供电、通信等部门组成后勤保障组,对被困船民做好供电、供水、供药等保障工作。
(4)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根据现场情况抽调人员赶赴现场组建排档,确保航道保畅通力量的到位,并确保船民情绪及治安的稳定。
(5)综合组负责与周边县区的协调,情况严重时上报到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向上级政府请求整个堵档流域全线交通管制。
(6)航道畅通后,组织各方力量,及时放行集结待港船舶及船队,防止再行堵档。
5.6 应急指挥集合
(1)应急指挥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和处理(包括新闻报道);
(2)应急指挥应根据本预案做好协调和紧急处置;
(3)应急指挥应根据现场情况发出解除指令;
(4)应急指挥应指导、督促各小组履行各类善后处置;
(5)应急指挥应责成有关单位对突发事故做出分析,并根据救助实效完善预案,补充救助过程中的消耗,并向上级建议奖惩。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2 总结评估
(1)效果实行分级评估、逐级上报的原则。
(2)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为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建立水上遇险通信系统,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2)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
(3)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县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用电信网络资源为水上搜救提供通信保障,保证指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保障
7.2.1 救援力量保障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县范围内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县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依据《水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全县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县内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和各级卫生部门接到水上医疗救援请求时,应立即组织实施医疗救援行动。
7.2.4 治安保障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县公安局应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维护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2.5 资源装备保障
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设和配置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和装备。
7.2.6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资金。
(2)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并定期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7.2.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县政府或当地政府动员全县或本地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 公共信息交流
公共信息交通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增加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水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水上搜救机构应定期对搜救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际搜救公约、搜救手册、搜救知识和相关搜救文件等。
(2)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练
为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每2年组织一次搜救、消防和防污综合演练。
7.3.4 奖惩
对在水上搜救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县政府或市交通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按水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由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发生失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地方海事处制订,报县政府批准。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地方海事处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