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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08-00013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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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 南 县 粮 食 应 急 预 案目 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分级标准2.1县级(IV)应急状态3.组织体系3.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3.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4.预警预防5.应急响应5.1信息报告5.2响应程度5.3县级(IV)响应措施5.4应急…

灌 南 县 粮 食 应 急 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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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 南 县 粮 食 应 急 预 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分级标准

2.1县级(IV)应急状态

3.组织体系

3.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预警预防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2响应程度

5.3县级(IV)响应措施

5.4应急结束

6.后期处理

6.1应急能力恢复

6.2费用清算

6.3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7.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7.4通信保障

7.5培训演练

8.奖惩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灌南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连云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全县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按照粮食管理事权全面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县政府批准,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含学校等大中型集伙单位)、驻灌武警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口粮。重点保障地区为县城城区。

2.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规定全县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IV)。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县城城区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县内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县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县城城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3.组织体系

3.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1.1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县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县粮食局、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审计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灌南县支行等。主要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决定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2)对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成员单位职责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县广电局:会同县粮食局制订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

县发改委:会同县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的落实。

县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管。

县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灌南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灌南质监局:负责对粮食企业加工环节进行质量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审计局:负责对预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收支的真实、合理和有效。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调查、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农业发展银行灌南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建议。

3)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预警预防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地以及国内、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城区粮食供需平衡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应对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全县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负责县内信息汇总分析及国内、国际市场信息定期监测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县粮食局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当本地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5.2响应程序

本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全市进入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3县级(IV级)相应措施

5.3.1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县粮食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3.2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全面动用县级储备粮,重点保障县城城区及县内其他城镇居民、驻灌部队、灾区缺粮群众口粮供应。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动用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国家储备粮、申请紧急进口粮食。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供应办法和政策,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县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5.4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后期处理

6.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发改委、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总结评估

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结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7.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省政府规定,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的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全县必须建立县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稳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制度。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县级储备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结构。确保县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食。

7.1.2所有粮食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7.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7.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灾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7.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建立本县范围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7.2.4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县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7.2.5 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销售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7.2.6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7.2.7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7.2.8 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县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食和调节资金。

2)县农业发展银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价差,县粮食风险基金可以予以适当补助。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可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县粮食应急供应。

4)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5培训演练

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奖惩

8.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所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