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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54/2016-00004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02-16
文号: 灌卫【2016】16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疾控〔2015〕13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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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201616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疾控〔201513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流程

县疾控中心分级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工作,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后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对市医学会鉴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鉴定。疾控中心应加强对调查诊断及鉴定专家的培训,确保调查诊断及鉴定工作科学、准确、规范有序进行。

二、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康复工作

为做好我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救治和康复工作,明确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为全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承担全县范围内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救治和康复工作。同时成立灌南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康复治疗专家组(详见附件2),负责对全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救治和康复工作。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

实施意见》(苏卫疾控〔201513号)

2.灌南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康复治疗专

家组名单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216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219印发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

的实施意见

苏卫疾控〔201513

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医学会: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是《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开展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工作,我国已经取得消灭天花、实现无脊髓灰质炎目标等巨大成就,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与死亡降至历史最低水平。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疫苗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为妥善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形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合力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每一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置。

各级卫生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交流相关信息,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经济补偿、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方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相关政策,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病例及其家庭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定期开展风险排查评估,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加强沟通,提高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调查工作,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共享监测信息。经专家组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实时跟踪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对报告信息实行日审核、定期分析报告制度。针对发现的重大不良事件或疫苗安全性相关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和联合调查处置机制,妥善做好处置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定期发布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并及时公布重大不良事件处理信息。

三、分级负责,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科学规范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3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形,调查诊断应当由市级专家组进行;其他需要调查诊断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开展。必要时,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提供技术指导,避免对同一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重复进行诊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必须统一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医学会分别制订的文书格式。各地应当加强对调查诊断及鉴定专家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确保调查诊断及鉴定工作科学、准确、规范有序进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疫苗质量和流通监管。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指导,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康复工作

各市、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至少1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并于20161月底前报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医管处备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由临床、护理、预防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专家组,负责对定点医院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制订个性化的治疗和康复方案,确保病例得到高质量的治疗和康复服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模式,努力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病例及其家庭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疫苗受种者,无论是疑似还是确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不包括原发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报销。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将符合大病医疗保障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并按规定予以报销和救助。各地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5部门《印发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79号)等有关规定,把残疾病例的畸残矫治手术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五、密切配合,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关怀救助长效机制

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苏卫规(疾控)〔20152号)的有关规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专项经费中安排,由省卫生计生委每年一次拨付给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地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的父母,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再生育。

教育部门要依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问题,落实学前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儿童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岗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扶持政策。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重点保障。

残联要及时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办理残疾人证,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康复救助。对0—6岁的残疾儿童病例优先提供康复服务,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红十字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必要的人道救助。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措施,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提高操作性。要组织对本地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并切实加以解决,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省卫生计生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残联

省红十字会

20151214


附件2

灌南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医疗救治

和康复治疗专家组名单

  长:刘继娟   县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

  员:潘如芳   县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主治医师

             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中心医师

             县医院儿科主任医师

        陈新君   县中医院儿科副主任中医师

        刁法成   县医院神经内科主治医师

             县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功能科副主任医师

        吴立盘   县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姜康树   县第一人民风湿免疫科主任医师

        王金龙   县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

        陆勤娥   县中医院康复科主管护师

        王彩兰   县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主管护师

        王海涛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

        刘阿玲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