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社会保障与户籍管理
索引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7-00049 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与户籍管理,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11-24
文号: 连人社发〔2017〕199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连人社发〔2017〕199号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党群工作部,市各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类企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体:[ ]

连人社发〔2017〕199号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党群工作部,市各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类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二类地区,不含赣榆区)1720元/月;三县和赣榆区(三类地区)15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不含赣榆区)15.5元;三县和赣榆区13.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