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堆沟港镇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各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任红剑(镇长)
副组长:吴 祥(副镇长)
成 员:冷 冰(堆沟财政分局局长)
王洪洲(堆沟派出所所长)
杨 亚(党政办主任、宣传委员)
陈育民(安监所所长)
唐广州(农技服务中心主任)
孙 瑞(五队派出所所长)
庄 建(五队实验学校校长)
付波明(堆沟港中学校长)
郭仰权(堆沟港镇中心小学校长)
单小溪(五队卫生院院长)
聂雁兵(九队卫生院院长)
高兆银(司法所所长)
封 军(工商分局局长)
陈海建(广播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堆沟港镇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及制度
堆沟港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附件:
堆沟港镇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及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各岗位相关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镇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制定工作职责如下:
(一)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组长具体职责为:
(1)作为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辖区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责成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4)定期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5)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而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责任。
2、副组长具体职责为:
(1)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全面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具体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4)具体负责组织各部门和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分管部门、辖区内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领导责任。
3、成员具体职责为: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领导对辖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调查、收集,落实各项责任,搞好食品质量动态管理工作。
(3)定期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4)对辖区内的食品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故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领导和上级汇报,承担辖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的食品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
(二)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主任具体职责为:
(1)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的具体工作。
(2)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
(3)负责协调和参加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收集、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5)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评价和培训工作;
(6)负责协调实施食品安全整顿规范和专项执法工作;
(7)负责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8)负责承担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9)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主任具体职责为:
(1)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2)负责草拟并协调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
(3)协助主任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主任收集、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5)负责具体安排食品安全的检测、评价和培训工作;
(6)负责安排食品安全办公室各成员的职责分工;
(7)负责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8)协助主任做好其他工作。
3、成员具体职责为:
(1)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负责草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有关材料;
(3)定期对食品安全检查员、助理检查员、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负责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编发食品安全工作简报;
(5)受理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6)负责实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及培训;
(7)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8)负责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安全检查员工作职责
1、工商方面检查员: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2、农业方面检查员: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药的规范化管理,对农民、产业化基地人员进行培训,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有效控制禁用药、高毒药、高残留药等污染源。
3、动监方面检查员: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进行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4、质量监督方面检查员: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门店进行监管,严格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区(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环节非法使用各类禁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5、卫生方面检查员: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
6、教育方面检查员:负责开展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7、水利方面检查员: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对渔业养殖企业和个体渔业养殖户的生产监督和指导;重点检查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和性激素等违禁药物。
(四)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传达贯彻上级部署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2、负责对本村村民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负责各类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
4、负责对本村的专业厨师进行登记管理;
5、负责集体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自办宴席的登记备案工作;
6、组织督促本村食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各监管部门开展的教育培训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年度健康检查;
7、掌握本地区所属食品相关企业情况,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8、协助乡镇食品安全协管站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9、参与本村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内容是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研究辖区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检查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由协管员和村级信息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负责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突发重大食品安全时间随时上报。
(二)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信息员及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要随时报告给堆沟港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镇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随时报告给村(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四)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收到报送的信息后要详细记录收到时间、报告内容、报告人等,以便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对食品违法案件处理结束后,各级组织要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组织或者举报人。
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方针,实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镇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部署和决定,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食品案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次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各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镇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的;
(四)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权谋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故意推托、不予办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不按规定时限报送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拒绝、拖延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从事食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县食品监督管理局,并由其组成调查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部门依据政纪法规做出处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