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6〕20号
关于转发《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灌南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现将《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灌南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灌南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张店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附件:
关于印发《2016年灌南县职业卫生监管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所、园区安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灌南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2016年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附件:1.《2016年灌南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
2.《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
灌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0日
附件1:
2016年灌南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
2016年全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以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主线、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主体责任为中心,加大执法力度,源头控制,打牢基础,努力推进全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巩固基础建设成果,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突出重点,典型引路,拓展基础,有效治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目标任务
(一)制订下发全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并做好推进落实工作,强化乡镇安监所、园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建立联管模式,强化“打非治违”,落实执法检查计划,检查企业20家。
(二)杜绝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根据总局、省市安监局文件精神,确定重点行业,开展执法活动,强化推进措施,落实6个100%整治要求。
(三)积极拓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成果,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整体水平,完成20家企业达到基础建设活动标准。
(四)继续督促各乡镇各园区及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信息统计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新增加200家,确保申报率在全市领先。
(五)加强示范性企业创建工作,加大对拟创建市示范企业的培养、指导的力度,确保完成2-3家企业创建任务。
(六)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信息和台账资料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
三、主要措施
2016年全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整体布局,主动思考、主动进取、主动作为,重点做到“强化一个意识,突出三项活动,主攻五项工作”。
(一)强化目标意识
1.强化职业卫生监管目标意识。今年在全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目标是:完成对20家企业执法检查;杜绝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新增基础建设达标企业20家;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企业200家,力争实现全县制造企业申报全覆盖;创建市级职业卫生示范性企业2-3家;开展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重点行业企业要求全部建立。要强化工作目标意识,围绕工作目标全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开展三项活动
2.突出职业卫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针对职业病高发、多发行业和存在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企业开展严格的监督检查,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治理企业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职业卫生执法针对性。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分片包干、专家随队待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升处罚的数量和质量。
3.突出巩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成果。在前三年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回头看”工作,一是确保前期基础建设活动达标正常运行,进一步查漏补缺,巩固提高;二是各单位结合实际,将活动拓展到更多的待业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纳入到基础建设活动中。
4.突出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职业病发病率较高、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的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对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化工、铅酸蓄电池生产等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查看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是否落实到位,巩固治理成果。
(三)主攻五项工作
5.抓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一是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重点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知识培训,力争实现重点企业全覆盖。二是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义务,做好职业卫生法定的“告知”和“承诺”工作,严格执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三是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知识和个体防护能力的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6.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督促各单位和企业按照国家总局48号令及时做好申报工作,按照既定工作目标,完成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和职业危害重点行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确保今年完成200家企业申报任务。同时,统筹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进程,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现状普查、统计等各项工作。
7.督促企业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落实,继续加强部门配合,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推进职业卫生“三同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步进行,互为前置,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考核管理,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
8.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在已有基础上,2016年,创建市级示范性企业2-3家。创建示范性企业过程中,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使示范性企业真正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引领推动全县职业卫生工作开展。要注意行业分布,通过参观、交流、培训等多种形式,发挥示范性企业典型带动作用,促进更多的企业了解创建的意义,积极参与创建,全面提高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9.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个人监护档案。计划从二季度开始,在全县企业中推进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督促企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按统一的档案样式,准确填报职工个人信息,建立“一人一档”的健康档案,为职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
附件2: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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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项 目 |
基 本 要 求 |
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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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体系 |
1、责任制度 |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以文件形式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以及领导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劳动者岗位责任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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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制度 |
2、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共13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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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机构 |
3、管理机构 |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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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人员 |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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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共12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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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期预防 |
6*、危害申报 |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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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三同时 |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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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项 目 |
基 本 要 求 |
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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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期预防 |
8、转型升级 |
新建、扩建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现有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整优化生产工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及改造,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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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同告知 |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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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用工管理 |
企业外包、分包等劳务合作时,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的职业卫生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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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场所管理 |
11*、合理布局 |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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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危害告知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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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危害警示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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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报警装置 |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法》第二十六条、参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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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项 目 |
基 本 要 求 |
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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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场所管理 |
15、急救设施 |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等职业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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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危害检测 |
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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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现状评价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企业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工作。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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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护设施 |
18、设施有效 |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通风、排毒、除尘、减震、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得到及时维护和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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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防护 |
19、用品配备 |
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和及时更换符合职业病防护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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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使用管理 |
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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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项 目 |
基 本 要 求 |
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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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培训 |
21*、负责人 培 训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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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劳动者 培 训 |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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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健康监护 |
23*、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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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监护档案 |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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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应急管理 |
25、应急管理 |
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要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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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标记*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80%(13项)以上要基本符合要求,可以认定为基本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 设要求。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对照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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