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县性社会组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和县政府《关于做好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通知》(灌政办发﹝2012﹞113号)文件的要求,全县各社会组织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连云港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办法》(连政办发〔2011〕191号)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实行公开曝光,并依法予以处理。
为保障社会组织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组织稳定、持续发展,推进灌南县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希依法在县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接通知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附:《连云港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办法》(连政办发〔2011〕191号)。
灌南县民政局
2016年4月15日
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