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县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县城环城路以内全部区域(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鹏程路以北,幸福大道以东的全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禁燃区监督管理
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县政府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if !supportLists]-->五、<!--[endif]-->本通告自2016年 4月 2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