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 卫〔2016〕70号
印发《灌南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灌南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灌南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连云港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方案》的要求,就我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认真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修正案以及关于启动全面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和统一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统筹推进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更美丽小康灌南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二)实施时间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政策内容
1、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假期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4、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居)委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再生育审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6、其他政策变化
删去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规定。
删去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规定。
删去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关于禁止做假节育手术等规定。
将原《条例》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实施步骤
(一)4月30日前,在前期调研摸底掌握全县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及生育意愿,制定我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方案及配套措施。
(二)5月10日前,出台《灌南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方案》,召开全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动员部署培训会,贯彻落实市卫计委培训会议精神,解读统一政策实施口径和工作要求。
(三)5月16日前,各乡镇组织乡镇、村(居)计生专干培训,熟悉政策,简化流程,迅速组织实施。
(四)5月20日前,县、乡(镇)联动组织开展全面两孩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准备,强化组织保障。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社会关注度很高,各乡镇要增强大局观念,精心组织,强化责任,严格程序,确保我县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推进。
(二)严格口径,强化政策执行。认真学习领会省全面两孩政策口径解释,按省《条例》修正案相关规定,落实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服务。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
(三)简化流程,强化生育管理。全面取消两孩以内生育审批制度,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利用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简化程序和环节。探索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孕产期保健、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多证合一。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承诺制,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四)全程指导,强化技术服务。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导致的高龄产妇增加、终止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增多等情况,做好为有生育计划的群众做好避孕措施终止服务,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提倡并指导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高避孕药具服务可及性。大力普及孕前优生知识、引导和动员符合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参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对出生缺陷的预防与干预,预防高危妊娠,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信访稳定。加强对政策变化前后重点人群生育行为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发现和排查政策实施后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矛盾,防止出现越级访、群体访和到省市访、进京访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江苏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问答
2.连云港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审批程序
附件1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四、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六、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九、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十一、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十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妥善处理。
附件2
连云港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审批程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依法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按照“规范、简化、便民”的原则,特制定连云港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审批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二、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收取材料→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区)审批。申请人须取得《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以下简称《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个人申请。符合再生育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再生育条件第三种“病残儿”情形的,提供病残儿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婚姻状况(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等)、生育情况承诺书;(3)夫妻近期两寸合影照2张。
(二)村(社区)初审并代收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当场代收;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村(社区)应当场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代收。经办人应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对受理日期进行签字确认。村(社区)应自代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情况清楚、材料齐全,确认受理。可以简化召开群众座谈会或者走访调查群众、集体讨论等程序,不再制作相关笔录,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四)县(区)审批。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研究作出再生育审批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及时发放《再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时限
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即:村(社区)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10个工作日、县(区)15个工作日。
四、便民举措
(一)扩大受理渠道。夫妻户籍地两方均可受理,各受理点可开办预约办理、全程代理、网上办理等办证服务。
(二)整合审核方式。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通过省、市信息系统平台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加强信息核对,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化发放途径。通过社区领取、上门发放等形式送达《再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