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及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县困难群众医疗问题,深入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精神,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连民保〔2017〕3号)及省、市其他有关通知要求,将我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乡低保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70%调整为75%(农村五保对象原救助比例不变);
二、城乡低保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医疗救助封顶线现调整为16万元。
以上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灌南县民政局 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
社会保障局 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