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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1000X/2016-00017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05-13
文号: 灌开发〔2016〕2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6年5月12日灌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 1.1 编…

关于印发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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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5月12日

灌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济开发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省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上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省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地市界污染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二、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环保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组意见,园区管委会成立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管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党群工作部、招工服务局、规划建设科、经济发展科、社会管理科、财务科、安监分局、环保分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成员单位及职责

(1)党群工作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处置事件的责任部门要同宣传部门沟通,共同提出新闻通稿,按照事件分级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报道。   

(2)规划建设科: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3)派出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4)招工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5)财务科: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6)环保分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7)社会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燃气、自来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8)经济发展科: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卫生部门报告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

(9)安监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加强对各类工矿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处理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未列出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环保分局,由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部门,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加强与周边乡镇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需要,现场指挥权移交国家、省、市有关部门。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环保分局和派出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安监分局和环保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派出所和环保分局负责。

(4)区内河流污染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环保分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招工服务局和环保分局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和宣传报道组。

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由环保分局牵头,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变化趋势。

事故调查组由环保分局、派出所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党群工作部牵头,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聘请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等单位的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应急准备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准备

县环保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四个到位,即:责任落实到位、组织落实到位、方案落实到位、保障落实到位

3.2 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3.3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上级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4 应急救援队伍

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5 物资装备准备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3.6 应急资金准备

财务科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3.7 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四、监测预警

4.1 监测监控

(1)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2 预警信息

4.2.1 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4.2.2 预警信息处理

环保分局应通过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环保分局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分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安监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派出所负责。

(4)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分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招工服务局负责。

4.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区应急指挥部确认。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先报请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Ⅲ级预警信息应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受委托的部门、单位发布。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3 预警措施

4.3.1 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4.3.2 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信息报送

(1)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4)事件报告内容按要求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伤亡情况、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5)接到确认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 先期处置

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5.3 分级响应

本预案主要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一旦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3.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园区管委会协助处置。必要时,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5.3.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对县应急指挥部提供业务指导、应急物资支援等工作。

5.3.3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筹协助下,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执行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如国家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监测

环保分局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对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授权或委托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设定科学、合理的应急监测频次,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趋势。

(3)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5.5 污染处置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六、善后处置与恢复

 6.1 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县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园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县环保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园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6.2 调查评估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

(2)应急过程评价。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七、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环保分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 培训

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园区管委会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八、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为保障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应加快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做好应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环保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