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8-0001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8-03-06
文号: 灌 发〔2018〕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激发就业创业活力,推进就业创业富民,在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灌发〔2017〕4号)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补充意见。第一条 凡灌南籍城乡劳动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规范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初创补贴3000元;对吸…

中共灌南县委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意见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激发就业创业活力,推进就业创业富民,在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灌发〔2017〕4号)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凡灌南籍城乡劳动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规范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初创补贴3000元;对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按用工每人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第二条  在县外就业人员返乡就业的,且将社保手续转移到县内企业参保的,对个人缴费部分补贴从30%提高到50%,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就业者优先租用政府公租房。

第三条  对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县内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培训项目一次性给予300元/人—500元/人补贴。

第四条  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分别按照700元/人—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县内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1500—6000元的补贴。

第五条  初次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租用我县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厂房场地,按照市场租金给予50%补贴,连续补贴2年,补贴资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六条  鼓励乡镇和民营主体创办各类创业载体,达到县、市、省创业基地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完善乡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功能,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普惠性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型乡镇、社区(村)建设,对获得省级创业型乡镇、社区(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政府建立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创业者首次申领创业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经金融等相关机构评估,认定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分别按80%、20%比例代偿。

本补充意见自2018年 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灌南县委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