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激发就业创业活力,推进就业创业富民,在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灌发〔2017〕4号)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凡灌南籍城乡劳动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规范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初创补贴3000元;对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按用工每人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第二条 在县外就业人员返乡就业的,且将社保手续转移到县内企业参保的,对个人缴费部分补贴从30%提高到50%,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就业者优先租用政府公租房。
第三条 对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县内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培训项目一次性给予300元/人—500元/人补贴。
第四条 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分别按照700元/人—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县内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1500—6000元的补贴。
第五条 初次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租用我县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厂房场地,按照市场租金给予50%补贴,连续补贴2年,补贴资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六条 鼓励乡镇和民营主体创办各类创业载体,达到县、市、省创业基地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完善乡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功能,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普惠性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型乡镇、社区(村)建设,对获得省级创业型乡镇、社区(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政府建立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创业者首次申领创业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经金融等相关机构评估,认定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分别按80%、20%比例代偿。
本补充意见自2018年 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灌南县委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