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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6-00137 信息分类: 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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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连镇铁路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房屋征收的公告 灌征字〔2016〕10号 为顺利推进连镇铁路灌南段建设进度,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连镇铁路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连镇铁路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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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连镇铁路灌南段

经济开发区(企业)房屋征收的公告

 

灌征字〔201610

 

为顺利推进连镇铁路灌南段建设进度,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连镇铁路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连镇铁路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连镇铁路项目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红线范围内所有构(建)筑物、附着物、环评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图为准,建设红线外、环评线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征收,特殊事项“一事一议”解决。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灌南县房屋征收局。

五、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45日内。

六、接待地点: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县房屋征收局办公室。

七、监督举报电话:0518-83696178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予补偿。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连镇铁路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6715

 

附件

 

连镇铁路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连镇铁路灌南段建设进度,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连镇铁路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5.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6.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试行)》(连建征〔2011553号)。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1. 征收范围连镇铁路项目灌南段经济开发区(企业)红线范围内所有构(建)筑物、附着物、环评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图为准,建设红线外、环评线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征收,特殊事项“一事一议”解决。

2. 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45日内。

签约奖励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三、征      :灌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灌南县房屋征收局。

四、被征收房屋认定

1. 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无土地证明的,以企业实际占有,并经国土部门确定为准。

2. 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县国土部门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 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为企业法人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营业性用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签约奖励等。

2.被征收人享有获得搬迁补助的权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如搬迁费用不足,以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予以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为准)。

3.企业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的补偿:工矿企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不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合法评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

六、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为工厂或学校的,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5%给予奖励;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奖励。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征收服务费用按房屋补偿金额的5%计入房屋征收拆迁成本。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征收期间,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