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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6-00138 信息分类: 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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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连镇铁路灌南段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的公告 灌征字〔2016〕11号 为顺利推进连镇铁路灌南段建设进度,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连镇铁路灌南段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连镇铁路灌南段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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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连镇铁路灌南段

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的公告

 

灌征字〔201611

 

为顺利推进连镇铁路灌南段建设进度,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连镇铁路灌南段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连镇铁路灌南段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连镇铁路项目灌南县城规划区内的李集乡朱圩村、新安镇公兴村、开发区华顺小区、翠湖一品红线范围内所有构(建)筑物、附着物、环评线范围内的居民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图为准,建设红线外、环评线范围内的非住宅原则上不予征收。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灌南县房屋征收局。

五、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六、接待地点: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县房屋征收局办公室。

七、监督举报电话:0518-83696178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予补偿。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连镇铁路灌南段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6715

 

附件

 

连镇铁路灌南段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连镇铁路灌南段建设进度,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连镇铁路灌南段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5.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6.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试行)》(连建征〔2011553号);

7.《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93 号)。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1. 征收范围连镇铁路项目灌南县城规划区内的李集乡朱圩村、新安镇公兴村、开发区华顺小区、翠湖一品红线范围内所有构(建)筑物、附着物、环评线范围内的居民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图为准,建设红线外、环评线范围内的非住宅原则上不予征收。

2. 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签约奖励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15日内。

三、征      :灌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灌南县房屋征收局。

四、被征收房屋认定

1. 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集体土地房屋没有上述证件的,以所在镇村出具的证明为准。

2. 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县国土部门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 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没有上述证件的,以所在镇村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集中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为确保征收进度和安全,被征收房屋采取统一拆除的方式,沿线各乡镇结合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镇域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货币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营业性用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签约、搬迁奖励等。

3. 临时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

4.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家庭人口(以所在乡镇派出所户口簿为准,特殊情况的由所在村镇出具的证明为准)每人10000元补助自行安置费(被征收人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除外)

5.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二)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在李集乡(李集新城、威尼斯花苑、朱圩安置小区),安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均价1000元。县物价部门核定安置小区综合单价(包括工程建安成本、取得土地成本、设计费、咨询费、规划、审批等各种规费、银行贷款利息、公建配套、利润和税金等)与被征收户购房安置价的差额部分,由小区建设单位向连镇铁路灌南段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1. 被征收户在选择安置房时,按每平方米900元交纳购房定金,余款在安置房交付时结清。

2.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过渡,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为18个月,过渡费按合法评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一次性付清。

3. 被征收户可根据合法评估面积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合法评估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可以享受安置价格,超出1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计算。选择安置房后,合法评估面积有剩余且剩余面积不低于安置房源中最小户型面积50%,可以再选购一套安置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补齐房款。

4. 安置房的选择按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且搬家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先签、先搬、先选。

5. 被征收人享有获得搬迁补助的权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

六、征收奖励

1. 签约奖励:在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15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房屋评估价格的8%

2. 搬迁奖励:在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1.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征收服务费用按房屋补偿金额的5%计入房屋征收拆迁成本。

3. 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中有身患癌症、白血病、红斑狼疮、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和重大器官移植或一、二级残疾的,患者每人补助20000元(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县医保处或新农合提供的报销凭证为准);其他残疾(凭残疾证)补助10000/证;低保对象(凭县民政局低保证及镇村证明)每户补助10000元;重特大疾病、一、二级残疾、低保户可以合并补助。

4.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征收期间,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93 号)第十二条执行。

九、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